晴時多雲

法辦艦隊長的三點爭議

◎ 呂禮詩

日前海軍168艦隊於年度戰術總驗收時發生越區操演事件,自8月2日由軍方媒體披露以來,引起國內政壇的軒然大波,不但軍方內部看法頗為分歧,學界及輿論界的反應更是強烈,甚有疑與馬英九總統日前釋出「東海和平倡議」而法辦「疑似」入侵日本領海之海軍將領以向日方討好的說法,雖然國防部極力否認並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然在調查完成前軍方仍有必要對入侵日本領海法律見解、指管罅隙及艦隊長移送軍法之妥適性等爭議之處完整說明,釐清外界疑問。

海軍作戰,表徵於外的是「機動作戰」的特性,仰賴速度與奇襲以增強戰鬥力量、捕殲敵人;而張鳳強艦隊長所率領的基隆級艦配備射程遠達74公里之標準二型防空飛彈、可攔截距離93公里以上水面目標之魚叉飛彈、具戰管能力之AN/SPS-48E雷達及台灣版LINK-16之博勝系統,此其四者之組合方使海軍得於戰時從事「遠海機動」,以實踐「存在艦隊」之理論。唯海軍此次以「戰術」為名進行艦隊對抗操演之驗收,驗證有想法而沒做法的「遠海機動」想定,又有何不可?否則以海軍目前成功、康定及濟陽級等巡防艦之偵蒐及打擊能力均非基隆級艦對手之情況下,在有限海域中所費不貲的跑龍套,又豈為全國納稅百姓所願?

至於國防部所謂支隊擅入日本「防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ADIZ)的說法更是笑話!防空識別區的劃分源自於「空中主權說」中的「領空」概念,即領空為國家領土及領海主權向空中的延伸,且限制的對象亦僅為在空的航空器,其與張艦隊長所率之水面艦艇何干?若國防部以張艦隊長擅入日本防空識別區問罪,是否自我限縮海軍於專屬經濟區內所原應享有之航行自由?其不但凸顯國防部對於《國際海洋法》及《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等法律的認識不足,而其所可能產生的國際法效果是否亦默認了2010年5月日本片面向西擴大防空識別區的爭議,國防部實需審慎面對。

然事件中最為可議的是國防部衡山指揮所、海軍艦隊作戰中心及海軍統裁部12小時的指管空白。目前無論是海軍的大成系統或是國軍的博勝系統,都可以全天候的獲得即時海空情資;即使因演訓需要,遮沒的也只是對抗的相關單位,無礙於各級作戰中心對海空情資的掌握,為何沒能即時的發現艦隊行動已超出「計畫統裁」所律定的操演海域?且艦隊申請變更操演海域的電文在各指管單位回覆抄收後,是否於時限內處理完畢,或囿於人力之不足而僅行禮如儀的簽結存檔,亦應一併深入調查。

張艦隊長指揮失當接受懲處理所必然,惟邇來輿論撻伐的爭點在於移送軍檢單位偵辦的妥適性。張艦隊長於行動前已以電文報告,而事件在各級指管單位及統裁部均未表示反對下肇禍,如今卻僅移送張艦隊長一人,實與「比例原則」有違;另,解決之道亦非移送指管、測裁相關作業之軍士官而大舉興訟,指管人力及流程的檢討才是重點!

美國神盾級驅逐艦班福特號(Benfold,DDG 65)艦長Michael Abrashoff在其著作《這是你的船》一書中曾謂:「每當不如預期,我會問自己三個問題:我是否明確告知任務的目標?我給予的資源與時間是否足夠?我是否有提供他們足夠的訓練?」這或許是國防高層現下所最需要深思的!(作者為前新江軍艦艦長、前海軍官校軍事學科部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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