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將軍性騷案的罪與罰

重懲少校 輕放少將

◎ 遲宗民

「少將參謀長」陳昇涉及性騷擾,違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記過二次處分,且國防部火速准予退伍。如果今天此一事件,行為人係「少校參謀」,是否會有同樣的處遇?

前聯合後勤司令部二支部少校兵工官丁暉濬,因酒駕,被移送國防部高等軍事檢察署,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二年確定。聯合後勤司令部並以丁員違反「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核定記大過兩次,且核定丁員退伍。

國防部對於少將懲處的審核標準,竟然遠遠不及對於一個少校軍官?如此寬縱違法高官的處置,又如何就陳昇乙案,向全體國軍警惕教示?

實則無妨,國防部對李清國偽造公文書乙案,不但刑責無罪,行政處分僅申誡乙次,國防部部長又高調頒給三等雲麾勳章(證書署有「總統 馬英九」印文);退伍後隨即轉任欣天然公司總經理,坐領年薪二百多萬高薪(TVBS新聞夜總會資料)!有識者,或許請撥「014」,請教三軍統帥馬英九先生,國防部對陳昇性騷擾案的處置適當嗎?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生)

罪何至於此?

◎ 張博智

一位將領被指控「性騷擾」,旋即被記兩小過且調職處罰,該將領自覺蒙羞且前途已斷,隨即報退獲准。事件至此,風波不但尚未平息,反而衍生枝節,輿論撻伐,以為這是軍隊處置失當、賞罰不明、變相袒護,居然讓行為失當的將領安全離退坐享終生俸。

我也以為賞罰當分明,重罪不能輕罰,該嚴辦法辦撤職查辦絕不能寬貸,但問題是罪何至於此?該將領涉及的情節,不至於依法論處,處予行政處分兩小過、調離主管現職,不啻已經使其蒙羞,且已斷送前程,如此處置已屬相當嚴厲,何有縱放、袒護之實呢?

軍隊因為任務特性,自成一格,本非外界所能完全理解,更非外界所宜置喙。但在承平時代,軍隊一無戰功乏善可陳,幾近乎被譏諷成了「坐領乾薪」的「白食族」與「寄生蟲」?復加上部分軍人無法堅守中立超然立場,遊走政客之間汲汲鑽營,奢求藉以攀附高位,歪風形成暗潮,軍人乃成為政客把玩、耍弄的籌碼與棋子,如今政風敗壞,軍紀蕩然,軍人雖不是始作俑者,卻也是助紂為虐、開惡風氣之先的幫兇與共犯?

如今,軍不軍、官不官,何來公允的析論?輿論輿論,莫非只是眾口鑠金的熔爐與風扇?

(作者為備役上校,高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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