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林益世案是否放水的關鍵

◎周武榮

林益世收錢是確定的事實,林家人幫忙隱匿、寄藏這些錢也是事實;但是這些錢的性質,到底是什麼,還沒確定!雖然他們的身份,是犯罪偵查的被告,但是刑事訴訟法的原則是偵查不公開,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的目的,除了為了避免偵查內容公開,妨礙犯罪證據的取得外;另外就是為了避免偵查被告,在未經審判前就被言論定罪,也是另外一種無罪推定原則的衍生。

如果最後法院認定事實,林益世是貪,而不是貪污,是收錢但不是收賄;在這種路人皆曰可殺的情形下;到時候法院如果僅以普通的詐欺罪或背信,侵占罪判決;到時候民眾對司法的信賴感,又要被嚴重傷害了。

本案並非沒有僅論以普通犯罪的空間。林益世收取六千三百萬,是他在立委任職期間而定,而立委幫選民作服務,事後收取服務費,是否犯貪污罪,目前我們法院的見解,仍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立委並非收錢就是貪污,林益世收了六千三百萬,是因為當時介入喬中耀(陳耀中)與地勇(陳啟祥)與永豐盛(楊承剛)之間的利益分配糾葛問題,如果沒有中鋼或中聯裡面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員或其他公務員共同收錢,這種喬地方利益的行為,並不一定犯貪污罪。

中鋼煉鋼後,一定會產生廢料必須處理,但這些廢料裡還存有,具有價值的金屬成分,其實中鋼大可以直接出售,但中鋼卻成立另一家子公司中聯,來處理廢物再利用事宜,這種切割主要是為了讓利益分配的方式與責任單純化。

林益世有可能愛甲假小力(台語),編了很多理由名目,說中耀要,說中聯要,說要公關費,其實他是他們自己要。但是林益世也有可能把這些錢,依政治角頭的道義,分配給該分配的其他角頭,承辦人或上繳給角頭領袖。這些金錢流向是本案的關鍵。

如果特偵組順著林益世的方向去辦案,把全部的錢都認定是林益世家族獨吞,最後查不出一個共犯,查不出一個公務員涉案,定調為林益世一家人收錢,那這個案子到最後林益世最後會不會被以貪污定罪,還有疑問。

特偵組追錢當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錢的流向到底分配給了誰?如果又用「大水庫」的論調,模糊帶過,讓本案僅定調於林家一家人貪錢收錢,就算以貪污罪起訴,偵查方向上還是有點幫林家預留日後在法院審理時的脫罪空間之嫌。

至於當時提攜他的長官們,對於這種地方利益的潛規則,或林益世家族收這種錢,相信一定知情,是不是認為收這錢是理所當然,所以覺得錄音內容,莫名其妙,或者是跟特偵組作什麼暗示,要設什麼停損點,容有疑問。

本案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可以追查當時的共犯到什麼層級,就是當時是誰跟誰下決定,把不配合的中鋼中聯官員「發配邊疆」,調任聽話的乖乖牌任職?這是很重要的偵查重點,特偵組不要遺漏先機,到時後任命這些人的公文或過程,又不小心遺失了,這件又要變成懸案了!(作者為執業律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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