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實力與獨立

◎ 姜皇池

從臺灣主權變化時間軸觀察:《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均做政治承諾,要將臺灣移轉於中國,因此一九四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間,臺灣是事實上由中國統治,等待和平條約移轉給中國。對臺灣而言,中華民國是外來政權,臺灣的主權歸屬仍待決定。

然一九四九年起,同盟國不願兌現其先前政治承諾,主要是中華民國政府喪失大陸領土,不再統治中國,但同盟國又不願共黨勢力坐大,因此支持中華民國政府之國際代表性,中華民國仍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而臺灣因一九五二年四月前,和平條約尚未生效,法律上臺灣之領土主權仍在日本,而和平條約生效後,臺灣主權仍是未決;換言之,在此相當一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成為在非其領土上建立政權之「流亡政府」。

從一九七一年後,中華民國雖仍對外主張代表中國,但已不被承認,然仍有效統治臺灣,此後國際法與國內法交錯運作,將「中華民國」與「臺灣」逐漸融成一體。一九九六年臺灣正式經全民選舉,選出「國家元首」,且對外不再主張代表「全中國」,藉由國內選舉與對外宣示,實質行使人民自決權,使「臺灣」與「中華民國」更加緊密連結,歷經「外來政權」、「流亡政府」、「實際統治政府」,逐漸建立「中華民國是臺灣,臺灣是中華民國」。此種藉由內部變革與外部主張,交互運作,以確立和鞏固獨立國家主權之作為,持續至二○○八年,在國民黨政權重新執政後,驟然終止,逐步再往自我認諾為中國一部份傾斜與強化。

與憲法相同,國際法高度重視實力,因此若要確立「臺灣國」的獨立主權,在現行國際法下,當以改變現狀最小之途徑為之;至於國名則具有高度彈性,方今《聯合國憲章》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仍是「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但不會有任何國家認為該中華民國是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亦無任何人否認俄羅斯是常任理事國,核心在「實質代表性」。因此關心臺灣國家主權,應當努力制衡當今執政者此種自我認諾為中國一部份之法律承諾,以致戕害臺灣獨立主權之行為,而非爭執「臺灣國」究係應以何「國名」在國際社會中。

(作者為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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