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應「嫌法醫太多是嗎?」

◎ 陳夢熊、施肇榮

「醫師法」雖然沒有明定一般科醫師不能動刀開心臟,但是沒有經過一般外科以及心臟外科訓練的醫師,是不可以進行心臟手術,這是醫療常規。同理,醫師未經法醫學科及解剖病理學科的訓練,要來做刑事案件的相驗或解剖,當然也是不適宜。

「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刑案的屍體的相驗及解剖必須由醫師為之,這裡所指的醫師當然必須是具備病理解剖能力的專科醫師,以及一年以上的法醫專業訓練。而解剖病理專科醫師必須是醫學院七年畢業的醫師,經過內、外、婦、兒的基本臨床醫學訓練,再加上病理解剖學、外科病理學等至少四年以上的醫學訓練課程才能擔綱。

相形之下,沒有經過完整臨床及病理解剖訓練的「法醫研究所學生」,縱使考試及格,在醫學專業知能訓練相對不足下,如何能夠經由醫學上病理解剖的結論,用於發現死者的死因及死亡方式等真相。未有真相,又如何保障原告或被告的人權?

法務部當初執意法醫師、醫師分流制度,於民國九十四年推動修法,並通過現行的法醫制度,相關課程訓練採「臨床醫學實習」,亦即必須經由「病人」來實習。但「醫師法」規定:非具醫師或醫學生資格的「法醫研究所學生」,在醫院實習除屬於密醫行為外,更是嚴重的侵犯病人隱私。經衛生署及醫師公會屢次提醒,法務部才驚覺事態嚴重,提出「法醫師法」修法建議。所以法醫研究所陳姓同學所稱:貿然開放醫師行法醫師之職務,由未經法醫訓練的一般醫師來做刑事案件的相驗或解剖,顯是誤解,特此澄清。

(作者分別為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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