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壓垮護理界的真兇

◎ 劉惠文

衛生署公告的「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所規定的,並不是指護理人員畢業後必須實習四年,而是指護理科系的畢業生如果尚未取得護士或是護理師執照,可以在四年之內以「實習護士」名義在醫院工作,假使超過四年醫院就不得加以聘用。乍看之下似乎是為了促使醫院聘用有護士或是護理師執照的從業人員,但是實質上卻完全相反。

民國八十年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九六一○七五號公告第六條:「實習護士進用以二年為限。」民國九十四年的衛署醫字第○九四○二○九三七○號第五點則進一步縮短年限至:「實習護士之實習期間,以自畢業之日起至次年九月三十日止。」一直以來的修正方向都是縮短「實習年限」,這次衛生署方向卻是大幅放寬實習年限,這將成為壓垮護理界的最後一根稻草。

放寬實習年限將會提供經濟誘因,促使醫院聘雇薪資較低廉的實習護士,後果就是照護品質的下降。無照的實習護士提供的照護品質理論上應該較為不足,不足的部份自然只能由有照護理人員彌補。其次是實習護士的增加,將會對有照護理人員帶來更重的負擔。因為實習護士照規定而言,必須在護理人員的「指導」之下,方能進行護理業務。以實務而言,護理人員編制以白天班人力最多,大夜班人力最少,實習護士由於需要協助,大多數只能排白天班,這意味著人力較為吃緊的夜班與大夜班只能由有照資深護理人員負責。試問在這樣的壓榨之下,資深護理人員的離職會增加還是減少?

明年起將停辦護士普考,全面改為錄取率較低的護理師考試,試問這將「製造」多少無照的實習護士以供醫院以較低的薪水聘用?

衛生署不會不知道留住人才就要改善就業條件,但目前卻是飲鴆止渴,企圖一方面放寬實習年限,一方面還以國家考試為門檻替醫院提供較低廉的「實習護士」。試問還有誰願意讓自己的子女投身護理界?這又將給醫療品質和護理界帶來多大的災難?

(作者為醫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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