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文林苑強制拆遷民宅有無違背人權 或可邀聯合國來台調查

◎ 華昌宜

謝謝李明芝及林政佑兩位在自由廣場對於我前在中時論壇一

文的指教。

關於聯合國社經文化公約中一般性意見之第十二條應是補充加強其公約本文第十一條者。其中有關強制拆遷部份,台灣有無違背公約精神,各人見解不一,我不敢說我原文中「似乎也不適用於這次耗時兩年己走完法律程序的王宅拆遷案例」一定正確,但此點極端重要,或許我們朝野(作為簽約國)應集資邀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來台調查,請其發表意見,甚至於仲裁王案或其它案件。

我想強調,我原文中所表遺憾的是公約第十一條中有關居住權利(housing right) 在台灣被完全忽視。此權利包括「充足之:私密性、居住面積、安全、採光、通風、基本設備、及作為到達工作與公共設施之區位....全部要在合理價位。」

至於區段徵收,誠如二位所言,在台灣己被濫用。但此濫用實出於政府在為取得公設用地時,多不敢進行徵收而取對地主較利的區段徵收,在都更中又不敢進行區段徵收而取對地主更有利之權利變換。但若真依我們憲法精神,這一切都似乎本不需要。憲法中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而且顯然此收買價應是地主據以納稅之價。都更是否適用此條,尚待釋憲,但似乎政府不應用此條款取得其他公共設施土地應是失職,如果地主拒賣應是違憲。

至於都更是否合乎公共利益,這應由大家一起來冷靜考量界定。在美國早年由政府主辦之大規模都市更新,更就是基於Eminent Domain 權。對此權之應用,現藉新倫敦案向地方經濟方向延伸,誠如二位指出,目前已受到多州拒絕或保留,但我們不能不看為是美國為振興經濟而在財產權上有向左傾斜的跡向。

至於在台灣,政府按憲法可強制向地主依納稅價收購而不敢,在都更上也可依法進行區段徵收也不敢。至於對較徵收及區段徵收更為緩和之權利變換上,若即因任何地主未曾簽字就能否決全案,這在法理上不是等於承認我文中所提之絕對財產權嗎?由此看來,我謂「台灣有成為世界上為維護私產權最堅強堡壘的趨勢」一語大致不差。

當然這本來就是一些人的主張,若此趨勢為真,應引以為傲。兩位大文傍邊另一引用海耶克《無財產權,即無公道》之投書就是此意。這雖非我的理念,但我說我會尊重此類意識形態之爭,但也最好各人把自己的正義理念及對財產,特別是對土地的看法進一步說明,則或可延為君子或學術之爭。(作者為台灣大學建築城鄉所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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