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救命 送命

◎ 吳肇鑫

緊急醫療救護法自八十四年七月上路後,已歷近十七個年頭,其間經過四次修正。這部攸關民眾生命權與健康權福祉的重要法律,實際運作上卻仍存在許多爭議,甚至將錯就錯而危害生命健康,應儘速檢討改善。

以每次一一九救護車出勤救護為例,幾乎無線電通報指揮中心與基地醫院的對話均是「病患狀況…,病患、家屬指送(指定送往)某某醫院」。我們遺憾的是僅聽到尊重病家的主觀意願選擇,卻聽不到救護人員專業判斷的具體發揮。

台灣的醫療機構已有完整的分工體系,有基層診所、責任醫院;有地區、區域、醫學中心;有專科醫院(如精神科、婦產科…等);有一般級、中度級、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很多醫院明知不敷成本,仍成立急性冠心症中心、腦中風中心、創傷中心。但關乎資訊變動與判斷專業的後送醫院建議,一一九救護技術員卻幾乎全面棄守,最後僅聽家屬指定。

所以我們常見急性胸痛病患,不顧到院前猝死機率超過百分之五十,卻可能對有心導管設備的專科醫院過門不入;急性梗塞性腦中風有發作後三小時內使用纖維蛋白溶解劑的急迫性,嚴重創傷需各種影像醫學與外科團隊的介入處理,但是當家屬指送醫院不當,卻未必得到救護人員的更正或勸阻。

依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九條:「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徒法不能以自行,空有法條要求救護人員針對「就近適當」進行專業判斷,違反亦有罰則,實務上救護人員卻往往不願甘冒「違反要求」的大不韙,乾脆放棄專業的堅持。

誠懇提醒民眾:「遇緊急傷病,接受救護人員的專業建議,儘速送達就近適當醫院,切勿捨近求遠!」

(作者為員榮醫院醫療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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