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都更背後的法理和「市民不服從」!

◎ 陳妙芬

台北市文林苑事件,透過媒體和網路社群的傳播和集結,從公權力強制拆屋逐民的人權醜聞、違法違憲爭議,發展成「市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抵抗行動。看到台北市府、內政部及某些輿論不斷強調「依法」和「修法」來回應爭議,但修法並非萬靈丹,如果政府主管機關一味把成文法當做工具,對法律和人民正義觀沒有基本認知和尊重,就算未來修訂《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強制價購及徵收)、第34條(建照准核及預售屋制度)及第36條(公權力代為拆遷)等規定,公權力違法濫權執行都更的事件恐怕還會繼續上演,因此有必要釐清都更條例及人民抵抗所牽涉的三個基本法理問題:人權保障、法律效力及「市民不服從」。

人民的財產權、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是國際人權公約和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憲法第10條、第15條),若非有正當程序、符合必要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的法律規定,任何人(包括國家)都不能侵犯和剝奪(憲法第23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43, 476, 488, 534, 542, 558, 672號等解釋)。主管機關不須等待中央修訂法律,於法與理都應該於都更執行過程依法充分保障人民權益,必要時提出釋憲聲請,同時停止爭議案件的執行。台北市政府過去也曾就抗繳健保費、里長延選及一綱多本的法律和權限爭議聲請大法官釋憲(釋字第550, 553號解釋,大法官第1343次會議駁回決議),主管機關握有公權力,應知職權所在,公權力行使必須合法合憲。

台灣法治教育強調法律的公民知識,以及政府公權力必須「依法行政」,法律必須具備形式和實質條件才具有效力,而非指白紙黑字的法條。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只是法律形式條件,立法內容還須具備實質條件才是有效的法律:符合一定的規範目的(合目的性)、使人民可預知行為後果(法安定性),以及符合基本正義觀(法律正義)。由於二戰時期納粹不法的慘痛經驗,德國法哲學家羅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基於柔性法實證主義提出判斷法律效力的底限:當制訂法的不義超出「常人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就是不法!這個羅德布魯赫公式影響深遠,類似主張還包括美國法理學家富勒(Lon Fuller)提出的「法律的內在道德」以及英國法理學家哈特(H. L. A. Hart)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都更條例引發眾怒,有關多數決和強制拆遷等規定實在跟一般人民的正義感嚴重衝突,這樣條文不可能靠簡單重修帶過就能證成效力,必須通盤檢討制度設計。

都更條例處理不同利益之間的調和,法律是動態的,制訂法經過解釋和修改未必能達到理想,在法理上,即使一項法律大體上被承認為有效,並不影響人民在個案中因基本權利被嚴重侵犯剝奪,依然保有在憲政體制內和平抵抗法律的權利,「市民不服從」就是以非暴力的方式來伸張、維護切身基本權利的一種抵抗權,也是現今國際人權學說及公約普遍肯認的自然權利。都更事件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包括同意和參與都更計畫的原住戶、預購戶及建商等的合法權利,依法尚有請求權利救濟、補償或賠償的可能,但自始不同意被劃入都更、住家被強拆迫遷的人民也有權「不服從」,抵抗公權力假都更法律之名所行的不義。都更的一連串事件發展充分告訴我們,政府對人權和法理如果無知和違反,人民絕對不可能信服。(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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