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對於「真相」政府應有國際觀

◎ 蘇慧婕、葉虹靈

聯合國將3月24日訂為「瞭解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真相權利和維護受害者尊嚴國際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強調,瞭解真相對受害者、家屬或社會的重要性,並直指這是不可剝奪、不應受到限制的權利。但從我國檔案管理局對政治案件檔案的保守作法看來,台灣顯然自外於國際潮流,馬政府寧使檔案塵封,也不讓社會追求真相。

近年來民間多次呼籲,檔案局應放寬政治案件檔案使用,尤其是影響理解案情至鉅的筆錄、自白書等,對當於事人、家屬、研究者要瞭解全案脈絡及拼湊案情,有無可取代的重要性,但檔案局屢以維護第三人權益為由,拒絕外界申請。儘管去年開始,檔案局數次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但當大多數與會者都要求檔案局應以追求歷史真相之公共利益為重,不應限縮解釋法條時,檔案局仍躊躇不前。在今年初又以委外研究比較各國情況之拖延手法,讓修法看來遙遙無期。我們不知道絕大多數已近凋零的政治受難者,是否來得及一睹歷史真相;也不知道亟需檔案搭配訪談受難者進行研究的學術界,該被檔案局的官僚主義拖延多久?

以全世界對威權統治的政治案件檔案,規範最為詳盡的德國為例,德國將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明確排除在適用於一般國家檔案的《聯邦檔案法》之外,另行制訂《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目的在妥善因應國安部文件作為「東德威權統治時期之政府行為記錄」,其意義乃在「銘記、反省那段不公義的歷史,並且教育、警示未來世代」的特殊性質。故在歷史真相公開與反省,和第三人隱私權之間,採行「階段式的隱私權保障」:將受難者、家屬的知情權,以及歷史研究所追求的轉型正義法益,置於國安部人員與民間線人的隱私權之前。

而當涉及被違法監控者的隱私權時,若其具有「時代性意義、政治權力或公職身分」,則檔案原則上可公開;若只是一般民眾,僅能在獲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死後30年(卒年難以查證時以出生後110年計算),或匿名措施與學術研究目的不符時,方能公開。檔案公開之職權,則交由慣例上以民權人士為首的獨立機關行使。歷經納粹慘痛歷史的德國,透過精細的機關與法益衡量設計,力求在隱私權保障的前提下,確保德國人能回顧那不堪的威權歷史,以警惕德國人民:Never Again!

反觀臺灣,政府並未意識到威權統治時期檔案的特殊性質,而將白色恐怖檔案一體適用《檔案法》。更甚者,與德國力求調和歷史反省和隱私權保障的努力背反,檔案局以「隱私權保障」之名,遂行曲解檔案法第18、22條,並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和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普通法,反過來限制檔案法之特別法等違背法理之實,無視受難者、家屬的知情權和轉型正義的重大法益。我國相關法制不但落後於德國,也與聯合國推動「瞭解真相權利」的方向背道而馳,對於屢以簽署聯合國兩公約為人權政績的馬總統,堪稱一大諷刺。

《前東德國安部文件法》施行已屆二十年,共受理逾668萬份的檔案公開申請,而臺灣的受難者家屬和歷史研究者,在解嚴已逾25年的今日,仍然受困在歷史未知的迷霧中,無從正視創傷,也無法開始療癒。無怪乎日前有資深研究者在學術會議上感嘆,檔案局彷彿淪為僅有保管作用的倉庫,還不如趁著政府組織再造,進行人力精簡,僅聘僱保全看守檔案庫即可,以免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蘇慧婕為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葉虹靈

為促進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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