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魚翅不可亂吃 話不可亂講

◎ 吳景欽

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於二次金改案的第一審審理時,曾陳述於二○○八年捐給國民黨一千五百萬元,雖於事後向法院以書面為補正,將時間改為二○○四年,惟關於法庭上的陳述,可不能以一句「記憶有誤」了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第一項,證人在陳述前,必須命為具結,而依據同法第一五八條之三,未經具結的證詞,是不能採為證據的。同時,若證人在具結後,竟為虛偽陳述,即須擔負刑法第一六八條的偽證罪責,由於此罪所侵害者,乃為國家司法權的公正行使,所以其法定刑最高為七年,不可謂不重。

雖然證人陳述的真假,可以藉由刑法的偽證罪來為擔保,惟即使承審法官已知陳述為虛偽,由於此罪僅以故意犯為限,則虛偽陳述到底是出於故意,還是記憶不清的疏失所致,有時很難判明。

即使法官已經認為是故意,但由於此乃屬於另一案件,法官自不能直接為處罰,仍須向檢察官為告發,待其起訴後,基於與本案有牽連關係,才能為合併審理,如此的結果,反造成程序的麻煩。這也是偽證罪的處罰明明不輕,惟其擔保虛偽陳述的效果不大之原因所在。

所以,如何在證人陳述的當下,即能防止虛偽證詞的產生,恐才是重點,這也是在刑事程序裡,證人於陳述完畢後,須接受當事人的交互詰問,以使其證詞有接受檢驗的可能性。

因此,在二次金改案裡的證人蔡明忠,既然已經具結,其所為的任何陳述,若有虛假,自須負擔偽證罪責,則其於事後,以記憶有誤為更正,此書面既未經具結,也無受交互詰問的可能性,而屬於一種傳聞(hearsay)證據,自須排除於法庭之外,自不足為證。同時,如此的更正若屬實,不啻代表先前的法庭陳述有誤,已符合偽證罪虛偽陳述的客觀要件,至於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恐非證人自己說了算,而待司法調查來釐清。(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張添松

馬陣營所推出的一系列電視競選廣告,由周遭的小人物描述平日生活習慣,譬如有修鞋師傅說,他一只手表戴幾十年,修了又修;每雙皮鞋至少修五、六次,甚至游泳褲都要縫縫補補,勤儉到匪夷所思的地步,甚至比起老蔣、小蔣毫無遜色。

坦白說,看了這些造神運動的廣告,我對元首如此刻苦儉樸實在敬佩到五體投地,但是日昨媒體揭露,原來他三不五時也喜歡「按慣例」接受財團招待,甚至大啖魚翅而臉不紅氣不喘,之後,每次看這些廣告,我就不由得滿身起雞皮疙瘩,難道馬辦的化妝師一點都不感到害臊嗎?

事實上,老百姓在乎的是,總統候選人能端出好的牛肉,讓民眾過好日子,而不是一味要大家共體時艱,想想看,如果大家都像馬總統這樣摳門,生意人怎麼會有黃金十年呢?

(作者為國營事業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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