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逃避真相的訴訟技巧

◎ 吳景欽

馬總統對會組頭一事終於提告,但其所提並非刑事告訴,而是民事的損害賠償,且對象為民進黨及其發言人,至於對週刊,基於總統高度與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則不提告任何的民、刑事訴訟。如此的理由,看似正當,卻也充滿矛盾。

馬總統若對週刊提起刑事告訴,必會引來戕害新聞自由的質疑,且不管是檢察官或法官,是否會因總統身分,而給予特別的對待,整個審判過程必然受到影響,司法公正性也會遭質疑,這或許是馬總統不願提起刑事告訴,甚或自訴的主因。惟如此的考量,雖有其道理,卻也有其盲點,因若司法是獨立且公正的,則不管是檢察官或是法官,即便是面對總統,亦是以一般人對待,則馬總統不提刑事告訴,似乎反映著,司法因人而異的現況,而賞了司法一記耳光。

其次,提起民事訴訟,是否較符合馬總統「溫良恭儉讓」的個性呢?原本依據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只有在證實所言為真時,才可以阻卻誹謗罪責,但若欲證明真實與否,被告勢必得放棄緘默權的保障而為舉證。所以在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裡,即將免責的範疇加以擴張,而認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但法院只要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論以誹謗罪,此即被稱為「善意傾向原則」。因此,若提起刑事訴訟,就民進黨而言,即可主張,其所為的言論乃引述自媒體,既然有所本,即不能證明有惡意,自也不能因此入罪。惟此號解釋僅限於刑事部分,若提起民事訴訟,被告即無法適用善意原則,反更易敗訴。

所以,馬總統所提的民事訴訟,說穿了,不過就是一種訴訟技巧的運用,未必溫和,更與保障言論自由無關。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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