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總統組頭密會疑雲 特偵組 你嘛幫幫忙

◎ 吳景欽

馬總統與大組頭密會的消息,雖至今未能得到證實,但由於媒體報導所指稱的事實,乃涉及不法的政治獻金,對於以清廉自居的馬政府而言,不啻是一嚴重的指控,然而在總統擁有憲法上的刑事豁免權下,檢方的主動調查權,是否會因此受限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便屬於傳聞,檢察官基於偵查主體的地位,都必須主動偵查,儘速查明真實。而若偵查的對象為總統,雖依據憲法第五十二條,除犯內亂、外患外,非經罷免或解職,其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惟此條文僅是暫時性的不能訴追,一旦總統卸任,仍必須為訴究。

同時,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所謂「不受刑事訴究」,指的是總統任期內,不能將之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分進行偵查與審判,卻可以證人的身分對其為傳喚,甚而亦可對其所在處所,為必要的搜索、扣押與勘驗。由此看來,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並非絕對,僅能對檢察官造成一種訴追障礙,卻不能因此阻止檢方該有的犯罪偵查任務。

而由於總統地位的特殊性,若僅是由地檢署為分案調查,恐會因此地位的落差,使檢察官深怕動輒得咎,致有所顧忌。所以在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即增加第六十三條之一,而於最高檢察署之下設置特別偵查組,以為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長等的貪瀆案件,而為了使其保有絕對的獨立性,以避免受到上級的干擾,所以身為檢察官之首的檢察總長,也改由立法院同意,並有四年任期、不得連任的規定。藉由如此的身分與地位保障,正可使其無後顧之憂,以來實現正義。

所以,既然現任總統與大組頭密會的報導,已經鬧得沸沸揚揚,即便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但此種特權只是不能將之當成是被告,卻不能因此否定檢方的偵查工作,則檢察官,尤其是特偵組,豈能視而不見、坐視不管?

更何況,目前檢察官所能指揮的肅貪機關,除了原有的調查局之外,更有成立不久的廉政署,可用之兵遠比過去充裕,則檢方更應有不畏權勢的作為,否則,只會落得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之譏。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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