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依法審理聯電案以維護股東權益及社會正義

台灣晶圓代工大廠聯華電子與中國和艦科技的曖昧關係,本週因新竹檢方起訴聯電負責人而漸趨明朗。本案經一年偵辦,起訴適巧於陳水扁總統元旦祝詞宣示「積極管理、有效開放」的對中國經貿政策之後不久,連日來引起諸多聯想及議論。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子,原則上不宜多做評論,惟以近日若干說法偏頗而悖離現實,仍須釐清辨正,以免誤導公眾。

按照起訴書的說法,聯電負責人為了規避法律禁令,採取偷跑方式,於政府准許投資中國晶圓廠之前,即透過在蘇州設立和艦科技的方式,為之無償提供五十項重大技術,並且配合投入必要的技術人力,甚至訂單。

正由於是偷跑,有關投資和艦的重大決策,並未經過正常董事會程序,且對投資大眾隱匿不發。為偷跑而決策及資訊不明,檢方乃按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其負責人;無償挹注技術、人力於另一同業或代理人,是為損及股東權益而背信。至於偷跑,則明顯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須受行政處罰。

聯電是全球第二大晶圓代工廠,理應守法而正派經營,特別是其成立壯大過程,曾得力於政府及納稅人獎勵扶植,惟在處理與和艦的關係,卻表現完全不合科技大廠規格。除了檢方所指出的涉及違法與公司治理問題,其負責人言行亦無助維護企業形象。為了掩飾偷跑,其負責人曾經改變說詞,有如《亞洲華爾街日報》日前報導起訴時指出,聯電負責人曾於二○○二年四月向該報強調,和艦創始者已經離開聯電,兩家公司並無進一步關係。此一說法現在看來,當然與事實不符。至於在檢方及其他政府機關處理聯電相關案件,本質上實與政治無干,卻反而常遭到泛政治的指控,亦與聯電負責人行事作風有關。

正因如此,檢方這次經過長時間調查而起訴聯電負責人,其所發出的最重要訊息應是企業不容超越法律,舉凡攸關股東權益的投資營運,從決策到結果,不但應該符合公司治理原則,充分揭露讓股東掌握資訊而分享成果,亦不能違法亂紀。

特別是聯電有股東九十多萬,且在美國籌資,為台灣最知名的科技大廠之一,更應向股東負責,對社會開誠布公,禁得起公開檢驗,以無負其盛名。就此而言,類似博達案當事人被指挪用公司資金,固屬掏空公司;聯電涉嫌挹注技術、人才於和艦,就高科技公司來說,其對公司及股東之掏空效果,實不亞於博達案,當局自須查明,不能打馬虎眼。

聯電由於涉嫌偷跑被起訴,在國家認同出問題的台灣社會,不免出現由意識形態而發的似是而非之論。其中最悖離事實的,莫過於指聯電偷跑,係為維持企業生機,而政府不應限制對中國經貿往來,聽任市場機能運作即可。

所謂不往中國,企業即無生機,這種說法對少數產業容或適用,但不能不分青紅皂白,拿來做大膽西進,甚或違法偷跑的遁詞。以IC產業而言,違法前往自立門戶的中芯張汝京,實際表現遠不如其自己所宣稱的亮麗,涉嫌偷跑的聯電不如正派經營的台積電;而且據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評估,台灣IC設計優勢還可領先中國十年。

至於完全聽任市場機制,這是連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都不敢主張的經濟無政府主義。現實的情況是,台灣對外投資七成集中於中國之籃,對外出口四成依賴中國及香港。

全球沒有像台灣如此把經濟交流高度侷限於一個敵對國家,政媒勢力猶批評自己政府「鎖國」,並要求繼續飛蛾撲火,讓整體經濟社會暴露於高度風險者。

我們希望政府,不論行政、司法部門,擺脫悖離事實、違反民意的謬論干擾,依法辦事,並從廣大股東權益、整體經濟社會正義及法治層面著眼,毋枉毋縱,使不顧股東權益、掏空企業、只知謀取個人利益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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