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必須取得適當的平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可處罰鍰的規定,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並未過當,也符合比例原則,並未牴觸憲法;而警察機關為此裁罰,也無不當。大法官會議這一解釋,用通俗的話說,就是跟蹤採訪拍照的狗仔隊,沒有侵害他人權利的自由。

這一案件,是因媒體記者跟追名模孫正華與丈夫苗華斌,當事人兩度以存證信函勸阻;但記者事後繼續跟追,經報警處理,由警察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查,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裁處罰鍰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記者不服,在其異議經法院駁回確定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為這一有關記者採訪權與名人隱私權的爭議,曾召開憲法法庭辯論,經一個半月審酌做成裁定。本案所討論的,包括新聞工作者侵害他人權益,能否以法律規範?如果新聞自由可受合理規範,相關法律規定是否適當,程序正義應如何講求?

一如近年類似案例,新聞從業人員總以新聞自由辯護,強調這是憲法所明訂的可貴自由,本案的跟追採訪拍照記者,同樣做這樣的主張。有些學者也引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即「國會不得制訂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引申出並強調新聞自由不受法律限制的結論。然而,十一年前大法官在第五○九號釋憲文已有裁定:「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這次再度強調:「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新聞自由並未凌駕法律之上,道理已經甚明。

實務上,嫁入豪門的孫正華,雖曾為名模,仍然有其隱私權,在無關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不受侵擾;記者跟蹤採訪拍照,不能侵害當事人權益。即使記者認為事關公益且具新聞價值,採訪跟拍也必須以社會所能接受的方式,不讓當事人在恐懼不安或受侵擾的情況下進行。本案當事人顯已不堪其擾而報警,記者仍再三執意跟拍,當然通不過法律檢驗。另一方面,大法官也就本案留下伏筆,指有關採訪自由與個人權益維護,是否應改由法院直接裁罰或另訂專法,仍可檢討,以求周全。

事實上,近年台灣社會所要處理的,一直是面對不知自律的媒體,如何以法律等他律方式加以規範。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社維法到刑法,不論狗仔跟拍、報導犯罪新聞等具體案件,如果新聞工作者信守專業倫理,都不致侵害他人權益;即令一時侵權,如知自律,也有補救之道。然而,自律現今不但不是新聞界主流,有些媒體甚至為商業利益而侵權幾成常業,雖屢經法院判決確定猶拒絕更正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司法院長及副院長共十五位大法官對本案合憲,具高度共識,無人提不同意見書,只有五位提部分不同意見書。顯然,大法官認定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新聞採訪報導必須正當合法,以不負公眾信任。同時,在大法官審議本案期間,全球媒體巨擘梅鐸的新聞集團,因電話竊聽醜聞,被迫關閉旗下「世界新聞報」,放棄一百二十億美元收購計畫,開除親信,並接受英國官方調查。這一事件,被視為英國媒體自律失靈的具體例證,也讓世人見識媒體霸業再大,不以合法正派經營,危機必隨之而至;對大法官審酌本案,多少也提供在新聞自由與公民基本權利之間求得適當平衡的參考架構。

不論從昨天大法官會議解釋或梅鐸的教訓,選擇優質可信的媒體,拒絕唯利是圖而以侵權為常業者,才是閱聽人維護本身權益及公共利益的最佳保障。同時,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的平衡,一直是廣受關注的議題,新聞處理必須自律守法,但新聞自由得來不易,對新聞自由的限制及相關執行程序,也必須講求程序正義,以免執政者藉此壓迫異己,讓媒體失去監督政府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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