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官官又要江國慶了!

◎ 吳景欽

針對辜仲亮翻供指稱,會以紅火案獲利的三億元咬扁,乃是受到特偵組檢察官的唆使所致。由於此筆款項的流向,是龍潭案相當重要的關鍵,而因此案已經判決確定,若證明屬實,不僅足以成為再審之理由,更是檢方濫權訴追的重要證據。

任何人皆擁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這也代表偵查機關不管是對被告,還是證人,不得以任何不正方法來取得供述,惟這只是一種理想,證諸現實,卻可能有相當落差。以扁案為例,特偵組為了拼湊海外款項的總和,而特別跑到日本,與因紅火案遭通緝的辜仲亮為商談,只要能咬扁,則可以不向法院聲押,甚至以輕刑或無罪來為協商,而得以使其回國。檢方將司法正義當成談判籌碼,已失其公益代表人的地位,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身為執法者,竟教唆偽證,只為定人於罪,如此荒唐行徑,更已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訴追的重罪。

惜欲對檢方追訴,卻可能面臨諸多障礙,因要證明檢方濫權羈押或以強暴脅迫取供等,有相當困難,尤其是以辜仲亮來說,檢方是以不聲押為利誘,恐無法合致此等要件。因此,只能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意入人於罪為處理,惟此罪必須以行為人明知,且須案件最終被證明無罪為前提,以已經確定的龍潭案為例,若未經再審改判為無罪確定,檢方亦可安然的逃脫於法網之外。

即便能克服上述障礙,但濫權追訴罪更大的訴追困難,還來自於現實面,因訴追的對象為檢察官,只要人在其位,必仍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而得以阻礙相關證據的調查。更何況,承辦檢察官亦會適時發揮「同事情誼」與「檢察一體」的精神,而最終以「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或行政簽結的方式為終結。而就如江國慶案般,只有在主事者皆下台時,才可能重啟調查,但在此時,又將面臨追訴權時效已過的困境。

而在扁案裡,造成濫權訴追者,即是特偵組,檢察總長卻相當「英明」的,將此案交由特偵組為調查,惟世間豈有自己調查自己之理?因此,無庸調查終結,早可知其不了了之,如今以查無此事為簽結,不過凸顯此種官官相護的必然結果。(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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