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濫權追訴又一樁

◎ 吳景欽

李前總統所涉及的國安密帳案,特偵組在偵查終結後,以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公用財物罪起訴。此一舉措,不管有無政治力介入,單從起訴內容觀察,恐又是一樁濫權追訴。

此案源於一九九三年金援南非,以奉天專案的資金為支付,再由國安局每年預算的結餘來為墊補的案子。以當時的時空背景,由於事涉外交的機密性,不僅難以監督,更成為有心者欲侵吞的對象,但只要掌握執政資源,也難以被察覺。所以此案的爆發要等到二○○○年,國民黨垮台之後,因國安局的劉冠軍上校捲款潛逃,才使案件曝光。

而此案從爆發至今,早已過了十年,在這期間,若證據充分,理當儘快起訴,以免使證據隨時間流逝而消失。但特偵組卻於現今,才又重啟調查,且僅傳喚被告一次,即為終結,不僅草率,更未給予被告合理且相當的辯解機會,侵害其防禦權。更何況,在經過如此長的時間下,相關證物可能早已流失,證人的記憶也會逐漸喪失;且若真有其事,也難保相關人等不會相互勾串與湮滅證據,如何能為定罪?

退一步言,若特偵組真的掌握新事證,且足以起訴李前總統並為定罪,也必須在起訴書內,詳加說明。惟觀起訴內容,針對李前總統是否有下令或指示不法挪用國安基金,如此重要且關鍵的部分,竟然僅以「奉天專案基金非總統同意與指示,無人能予以動用」、「事先未得總統同意、他人焉敢動用」等語,並以共犯所提供的備忘錄,如此薄弱的片面證據,來為有罪論證的理由。更難想像的是,檢方仍可以如此粗糙且充滿臆測的推斷,來斥責被告於犯行之後,毫無悔意,而盡為卸責之詞。惟若被告無為不法,何來悔意?更何況,不自證己罪權乃被告之權利,自我辯護,何錯之有?

如果檢方對於卸任總統的訴追,都可以忽視程序正義,甚且教唆偽證,或恣意地為犯罪推斷,目的只為入人於罪,則很難想像,一般平民百姓,檢察官將會如何對待?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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