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立即解散黎明基金會

■ 莊和子

在外界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聲浪下,持有四分之一華視股權的「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堅持自己是「民股」,不理會行政院要求捐出持股,國防部溝通無效,已決定透過訴訟解決。

黎明基金會表示,基金會是財團法人,基金來源是由田源等七位自然人,向海內外熱心人士募集七百萬元,向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設立,民法上屬於獨立的私法人。

基金會又指出,基金會屬於公益財團法人,自民國七十年成立迄今,教育部、國防部均未挹注任何預算,基金會董事會為最高權力執行機構,董、監事皆為義務職,依民法和基金會捐助章程宗旨,執行各項公益活動。

但經筆者了解,華視在民國六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成立時,當時國防部曾提供一億元的經費出資成立,而這一億元就是當時擔任國防部總政戰部主任羅友倫上將向婦聯會募來的,而婦聯會的經費則是向「進出口同業公會」以勞軍捐的名義募集而來。

當時國防部總政戰部(現改為總政戰局)將接受捐贈所得之勞軍款,分別投資在華視及黎明兩公司。

在前總政戰部主導下,將上述登記為私有的國有資金,又先後捐助成立了華視、「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及「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三個基金會。一九八三年透過黎明公司股東會決議,幾將其資本額的全部,計一億五千萬元,捐贈給黎明基金會,這時黎明基金會在華視的持股,約占華視總股權的廿五%。

有關「黎明文教基金會」定位調查案,之前即已被監察院調查過,當時監委張德銘指出,監院已在調查報告的第四十三頁明指:「該財團法人(黎明)名下持有之龐大資產,應屬政府所有。復由於該資產尚在國防部掌控中,今後收歸為國有的工作,屬行政院之職責。」而根據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規定:「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而黎明基金會捐助章程的第八條,於二○○二年四月修訂為:「本會如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剩餘財產歸屬國防部。」

華視股權中,曾經也是透過軍方提供勞軍捐成立的「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已在去年解散,因此「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也可以比照「國軍同袍儲蓄會作業基金會」解散方式,由國防部要求解散「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

對於被侵占之國有財產,公務員或公務機關,有依法沒收或追徵之義務。因此,國防部有充分理由,經由解散「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的方式,將其基金收為國有。

(作者現任民進黨僑選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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