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依法行政的馬英九們

◎ 李兆立

陳水扁可不可以對外投稿?雖然他曾經在獄中出了三本書,以及無數札記,但台北監獄突然喊停,原因是北監依法有審查稿件之權,在給了洋洋灑灑三大理由後,阿扁的新專欄確定開天窗。

此舉迅速引來無數干涉言論自由的批評,但台北監獄卻不為所動,何解?因為這可是「依法行政」,法條都翻給你們看了,諸君休議!

「依法行政」本是行政機關奉為圭臬的指導原則,但落到馬政府手中卻有了別的作用。公投法雖然通過了,但公投審議委員會卻從未通過特定陣營所提出的公投提案,依法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斷否決特定媒體的執照申請案,即便遭國際組織批評也面不改色,依法行政;最近吳敦義宣布帶職參選副總統,法律沒規定不可以,依法行政。

不論外界如何針砭勸諫,「馬英九們」統統都以「依法行政」帶過,正好凸顯了一個關鍵的問題:合法就一定合理和合憲嗎?

馬英九們給台灣人最大的教訓,就是民主憲政與法學素養如果趨近於零,那「依法行政」只會成為惡政最好的保護傘。

(作者為媒體從業人員)

依法行政?不當連結!

◎ 李佳曄

按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現法務部以稿件內容無助社會公益,恐影響獄方信譽,且部分內容與預定刊載媒體當時提及的「不涉及個人官司、不做人身謾罵攻擊、不為特定人士宣傳的實質內容有違」等原因,不核准阿扁投稿,實有違行政法之禁止不當連結規定。

按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與本來要求目的不相關者應加以禁止,其係因國家與人民之地位不完全平等,國家如可任意結合各種武器對付人民,則人民將毫無保障。故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第一三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現按監獄行刑法與施行細則之規定,並無有助社會公益之要件,法務部此舉實有違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作者為家庭主婦,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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