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灣女人看法官

◎ 陳竹儀

日前報載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由於不滿司法院人審會對法官陳嘉年處理案件的違失懲處過輕,憤而提出辭呈。從司法院的回應看來,法官普遍認為陳嘉年法官所犯的過錯「輕微」,這讓婦女團體擔心,即使法官法已三讀通過,如此懲戒與淘汰機制仍難以淘汰不適任法官。

為保障性侵害被害人權益,避免二度傷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司法院「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均有性侵案件審議時對被害人的保障之相關規定。如性侵害被害人若為未成年人,應於偵查及審理時指派社工到場;詰問到庭作證之被害人時如有不當,審判長得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或禁止!然根據該案被害人家屬指出,陳嘉年不僅未通知社工到場、不讓被害人父親出庭、不讓被害人母親在法庭陳述意見,於交互詰問時,加害人律師詢問被害人「被性侵的感受」等不適當的問題,亦未加限制或禁止,導致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

即使承審法官明確違反規定,造成被害少女留下絕筆信意圖自盡,人審會仍以十七比五的票數通過對陳嘉年「飭令注意」的處分,這顯示我們的法官普遍認為未遵守程序規定保障被害人,造成被害少女差點自殺的傷害只是小疏失!婦女團體長期推動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就是因為性侵害犯罪與一般犯罪相較,被害人是更為敏感而脆弱的,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在性侵害案件的審理上,針對被害人有特別的保護機制,未成年人之被害人更需要社工到場協助,以免未成年人因為害怕而無法主張自己的權利。未踐行對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障程序,絕非這些委員所認為的「小事」!民眾在意的是,這些造成錯誤及傷害的法官要受到怎樣的懲處,因為不處理不適任法官,對於其他兢兢業業的法官不公平,而不適任法官因為欠缺懲處及淘汰機制,依然故我,持續侵害人民權利!

按三讀通過的法官法,未來人審會組成與現行人審會組成相較,也僅增加學者專家三人,以本案來說,即使三名外聘委員都認為應嚴懲陳嘉年,也無法表決通過。若法官觀念不改,始終認為程序錯誤是小事、反正民眾受害了可以有上訴審救濟,這樣的司法改革,只是空談!

(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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