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后豐大橋斷橋造成六死案,法官認為公務員吃飯時間到,暫時離開買便當,為「人情之常」,發生事故不算擅離職守,判決兩人無罪,對此,筆者有話要說。
首先,守橋的兩名公務員既然發現大甲溪水位已近紅色警戒線,即使到了吃飯時間,仍應採輪流離開吃飯或由其中一人買便當的方式留守崗位,而非兩人一起離開,「暫時」置橋梁之安危於不顧。如果公務員執勤時,買便當屬人情之常,那家中臨時有急事、至醫院拿藥、接送小孩上下學、上洗手間等事由,是否也屬於「人情之常」,可以擅離職守?
再者,法官認為兩名公務員離開這段時間發生斷橋,屬「無法抗力的天災」,更是不合邏輯,所謂不可抗力,係指非人力所能抵抗者,並已善盡人力。試問斷橋當時,兩名公務員根本不在場,要如何善盡人力?如何證明其已盡全力,仍無法避免悲劇發生?如果連公務員擅離職守,都能認定屬無法抗力的天災,那公路總局還須派人守橋嗎?(作者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