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江案談課責性與民主的深化

◎ 黃嵩立

定期投票選舉只是最陽春的民主運作。人權觀念有助於民主的深化;其中一個關鍵,就是政府重要政策的課責性(accountability)。政府的施政,從政策方向、決策過程、政策執行,都牽涉眾多人民的權益。一個民主的政府,在上述過程必須透明、公開,並建立機制,以拓展人民表達和參與的機會。政策執行之後,更需要針對該政策的執行成效,進行評估:對哪些人有所貢獻,造成哪些人的權益損失,提出完整的說明。如果錯誤的政策造成對人權不正當的傷害,那麼決策和執行單位就要負責。負責的方式,包括道歉、下台、復原、賠償、負責部門的懲處等。不肯自行負責的政府,只能採取政治究責的方式,等下次選舉把它拉下台,但這是不成熟的民主國家所採取的運作方式,極端缺乏效率。

從馬政府的作為看來,國民黨對於民主始終抱持著表淺的支持態度,亦即,只想維持形式上的選舉,對於課責性則避之唯恐不及。以最近的例子來說,江國慶被刑求冤死,可說是政府對人權最極致的侵犯,居然以一個無法取信於人的說詞,就免除了所有迫害者的責任。這是國民黨迴避課責性最清楚的事例。遠一點的說,全國五分之一的家戶入不敷出、青年購屋無望、金融政策導致卡債族難以更生、台灣逐漸失去原創性和競爭力、台灣本土語言遭到長期歧視幾乎難以為繼,所有這些錯誤政策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我們都看不到政府要如何負責。

永遠向前看,忘記政府的過錯,再給政府逐步改進的空間,這些都是政府愛用的詞語。這些說法,正好與課責性的概念背道而馳;其結果就是讓政府更加剛愎自用、膽大妄為。廣開人民參與之門、定期詳細向人民報告政策得失、嚴格要求官員/部門負責,才是民主的開端。

馬先生對課責性的迴避態度,正好可以說明他對中國六四事件所發表的聲明為何如此軟弱;對於民主機制著力之淺薄,無疑是馬政府終極的限制。

(作者現任國立陽明大學公衛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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