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難道 阿扁不是人?

■ 王照宇

日前台北地院對連戰、宋楚瑜所提「柔性政變」案件判決陳總統敗訴,根據報載,台北地院判決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認為言論自由(基本人權之一)是人民對抗國家之權利,只有人民能夠主張之,而總統既然是公權力機關,自然不得主張言論自由,並據此判決陳總統敗訴。乍看之下,此種說法似乎言之成理,但實際上卻存在著對於基本觀念的混淆,實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在中世紀的英國,曾經發展出「國王的兩個身體」(the king's two bodies)理論。此一理論大意是說,國王有「自然身體」(body natural)以及「政治身體」( body politic),自然身體當然就是指國王的「肉身」,政治身體則代表著國家或體制,兩者可以也必須加以區分。本件判決用「兩個身體」的理論來說,就是將「自然身體」跟「政治身體」混為一談。總統此一「職位」毫無疑問是個公權力機關,即他的「政治身體」,但是總統同時也是個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會因槍擊而受傷的「人」,有他的「自然身體」,兩者當然可以同時存在,並仍可根據「自然身體」主張基本人權。就好像今天馬英九不會因為當選了市長,就變得「不是人」,而是同時扮演了「馬市長」及「國民」的雙重角色。所以如果他的生命、財產或隱私權受到侵害,「馬市長」仍然可以基於國民的身分,主張憲法上的此等權利,此點應無疑問。

此外,本件判決涉及的技術性問題至少還包括,如原告及法院均認為本案涉及總統職位的問題而非總統個人,則是否應根據國家賠償的程序,而非民事程序請求賠償,並因此衍生是否即可程序駁回原告請求的問題。此等問題均有待日後上級法院加以澄清,故馬英九市長稱陳總統應放棄上訴等語,恐怕只會使本案的法律爭議泛政治化,對台灣的法治發展並無助益。(作者為執業律師,現於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研所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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