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北社評論〉還司法權於民

◎ 陳君愷

去年,由於接連發生幾起法官輕判性侵幼童被告的案例,而這些法官的認知嚴重違反一般人的常識;於是,臉書網友發起「開除恐龍法官」的活動,獲得約三十萬人連署,更引發數萬人上街抗議的「白玫瑰運動」。

隨著民主化的進展,社會各界不斷呼籲司法改革,《法官法》的制定,似乎成為解決司法沉痾的一帖良方。但年初立法院一讀通過的《法官法》,由於將法官的評鑑,置於司法院的內部體系中,而被民間司改團體批評為「恐龍法官法」。不僅如此,日前竟然還出現了將「關說」認為是「人之常情」的恐龍大法官提名人!司法改革之路,令人深憂。

在民主社會中,原本就不應該存在任何一種完全不受節制的權力;況且,根據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欲由司法體系內部機制來評鑑與淘汰不適任法官,無異是緣木求魚。因此,由外部機制加以監督,方為良策。

依據民主國家的原理,司法人員之起訴、審判等職務,係由公民授權而行使。回顧台灣的歷史,一九八三年,謝長廷律師即曾呼籲應建立「主權在民的法律觀」;甚至早在一九三○年代初,台灣民眾黨修訂其綱領與政策時,更已有實施陪審制度的主張。因此,公民陪審團的設立,不失為一可行的解決途徑。

然而,陪審制度的實施,事關重大,且有待克服的問題甚眾,難以遽然行之。折衷之法,建議將陪審制度限定於僅針對檢察官或法官等公務員,其「濫權追訴處罰」或「枉法裁判」等違背司法職務之罪。至於起訴之法,為避免官官相護,另設立公民檢察官,由各地律師公會推薦律師,預先登記,輪值擔任,接受民眾告發,加以起訴。而審判的進行,則由公民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僅維持法庭攻防進行程序、並就事實審酌量刑。如此一來,或將能使司法人員知所警惕,並可藉此強化公民社會的力量。

(作者為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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