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樹山
吳俊立就職立即停職,筆者認為爭議重點應該在於因貪污罪受刑之宣告而停職者,其辭職後再參加補選而當選的效力問題。
根據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三項對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遭停職者,若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該項之規定,實是荒謬至極的「當選過關、落選被關」的最佳寫照。
相信大家都同意,徒刑宣告的效力不會因為當選而消滅,貪瀆行為也不應該因為當選就被賦予正當性。因此,該地方制度法條文讓黑金貪污「敗部復活」、「借屍還魂」的規定,是以政治凌駕司法,傷害民主也戕害法治。
由於選罷法規定貪污罪須判決確定才能限制其參選資格,但地制法又以一審受刑之宣告即達停職要件;因此,貪污者依選罷法可以參加補選,為保全其參選並當選後的權利,地制法才規定其再當選者即可不受停職之規定。這種為求保障參選資格卻讓黑金漂白的配套規範,讓選賢與能的民主選舉成為笑柄。
為了避免破壞民主法治精神,也為了避免讓台灣的民主成為成龍口中的笑話,立法院應儘速就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提出修正。
(作者為民進黨籍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