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孫吉祥事件 從康德看死後取精

■ 陳立民

百日前驚動社會的孫吉祥死後取精案,孫家家屬十七日晚因擔憂子女可能畸形,及不願影響李小姐未來婚姻與生活,要求醫師銷毀精子。此理由值得讚許。

衛生署處理本案之初,多以「人工生殖法」草案之「維護人工生殖子女最高權益」宗旨為根據,並兩度邀集專家學者徵詢意見。

筆者從哲學觀點批評此宗旨。近一個月衛生署再對此案說明時,也不再舉上述理由。

良好的法律,需有良好的道德學基礎。德國哲學家康德的「絕對道德義務原理」(categorical imperative,或譯為道德絕對令式),可能是最好的道德定義,他主張:我們在做任何事時,絕不能把任何人只當作工具使用,而必須把他當作此事之目的。換言之,如不能將人當作唯一的目的,至少需當作「目的之一」,但絕不能只將人當作工具。例如企業主為了賺錢,把員工與客戶當作工具,但在此利用之時,必須「同時」也把他們當作企業存在的「另一目的」。

將康德原理應用於此案。根據草案精神及參照世界曾有案例九國之法律與案例,死後取精,或以存精生子事務,至少需具備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及死者生前書面意願書兩項積極要件。此案顯未達門檻條件。

若滿足此二要件進行人工受精,則性質上是一個以死者意願或傳宗接代為目的,並將「與此事相關人物」「工具化」的事件。子女不健康機率若大於常態,自不予准許。至於子女無父對其人格發展的傷害,與未婚生子、癌末及重病患者情況類似,仍有討論空間。

值得注意的是,「被工具化」的「與此事相關人物」不只是子女,還有妻子。「妻子才是死後生子案弱勢的一方」。此類案例的真相是自私的亡夫或家族將妻子「工具化」,剝削或減低其尋新伴侶、追求人性滿足、重建新人生的機會。

根據上述應用分析,因死後人工受精事務,將妻子與子女「工具化」或「物化」,因此不得進行。草案可考慮加上「人工生殖技術不得為死後人工受孕使用」一條,以杜絕預立死後取精留後意願書與預存精子留後事件。

基本上,人工生殖法草案宗旨如深化為「此法以尊重人工生殖事務生存各方之人格尊嚴及維護其最高權益為目的」,則該法將具更深入的、廣大的基礎。

(作者為德國弗萊堡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育達學院死亡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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