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若淇
雖然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但實際上,制定教育基本法的立法委員卻認為,大學生就算受場地限制而不便起身,也不可以坐著與總統說話,否則冒犯天威,必須用「甩耳光」、「罰跪」的方式予以矯正。
所以,教育基本法規定的「禁止體罰」,立法委員應提案修正,以例外條款明定對總統不禮貌之學生得予體罰,或是乾脆整條刪除,這樣才能讓「甩耳光」、「罰跪」的體罰行為合法,這雖然與民主國家「保障人權」的信念背道而馳,但可勉強與「依法行政原則」相符。
(作者為台灣教師聯盟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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