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總統可能已違法、違憲

◎ 黃信勳

從法制角度而論,發展核能其實潛藏著與現行環境法制的衝突。

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三條則進一步楬櫫: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就核能所可能肇致的後果嚴重性來看,所謂的「既定政策」之說恐怕通不過憲法「兼籌並顧」與環境基本法「環境優先」原則的檢視。這或許是高舉依法行政與遵憲行憲大旗的馬總統,在核四不停工,運轉中的其他核電廠亦毋須停止運轉體檢的指示中所未曾慮及的。

核電廠所附麗的風險評估,是建立在相當不穩固的基礎上。在風險=後果×機率的簡單公式裡,核能事故機率往往被極小化,而其災變後果則是在各種應變計畫的書面文章中被帶過,從而得出所謂的「可接受風險」的結論。

誠然,核災事故機率不高,但是核電廠所具有的交互作用複雜性(interactive complexity)以及緊密相依性(tightly coupling),卻會讓意外事故之發生無從防範,成為耶魯大學社會學教授Charles Perrow所稱的「常態性意外(normal accidents)」。 換言之,意外之發生是必然,所不確定僅是何時、以何種形式出現、以及程度的問題。

此外,所謂的應變方案則是忽略了人類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現實,在「萬全準備」之說裡,掩蓋了人類科技有其極限的限制,我們如何能事前擬定應付未知之事的應變方案?

台灣不只是目前這個世代的我們的家園,也是未來世代台灣人的安身立命之所在,這也就是「永續發展」概念中強調的世代間正義的思考。經驗是最好的老師,只是學費太貴;日本的福島核災讓我們學到了什麼?

(作者為美國德拉威爾大學能源與環境政策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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