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洲明
總統與立委併選,由於兩項選舉適用法規不同,部分違規行為之罰則並不一致,必帶給第一線選務與選監執法人員困擾。
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係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委等公職係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分別辦理。投開票當天常犯法條,前後兩法在執法上有下列不一致的煩憂:
一、居住期間。前法規定繼續居住「六個月」、後法「四個月」為選舉人。發票員對「只領一張選票」之選舉人容易搞錯,開票數字如兜不攏,易誤會為作票。
二、進出投開票所。前法沒有強制「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後不得再次進入」的規定;選民如硬要分兩次投票,將造成選務紛亂。
三、攝影器材。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前法採刑責處分;後法只有行政罰鍰。如此一來,各地選務與選監人員執法絕難一致,必遭不公抨擊。
朝野對併選一事各有算計,但選務猶如接生婆,不管生男或生女,只求母子均安;為求繁複選務能順利進行,中選會與內政部如屈從併選的盤算,應對上述困擾積極修法,使第一線工作人員有所遵循,以免有心人士藉生事端,壞了民主大事。
(作者為台中市常任選舉監察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