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長源
「公務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好吧!那我就用四等親的堂(表)兄弟姊妹到機關來當機要人員及主管總可以了吧!
又「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機關首長利益迴避的範圍是二等親。好吧!那我就用三等親的親叔或姪兒來機關當臨時或派遣工,既不違背法令又肥水不落外人田!機關成了外戚與宦官當道,有才無親莫進來。
或者甲首長的親屬就安排到乙機關,乙首長的親屬安排到丙機關……彼此互惠互利,又不觸法。
這是公家機關常見的現象,尤其鄉鎮公所,鄉鎮長競爭激烈,當選一方常以「土皇帝」心態,內舉不避親,因此所謂的「陽光法案」,見到陽光了嗎?(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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