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外交部似已放棄「一中各表」

◎ 李慶烈

謝長廷先生雖提出要以「憲法各表」取代馬政府「一中各表」,但馬政府恐怕連「一中各表」也準備要放棄了。外交部的「外民一字第09901266760號」公文,於1月24日回覆國科會函詢「有關我國學者投稿或與中國大陸學者共同具名於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使用之國家名稱事」,該公文顯示馬政府似已放棄對「一中各表」的堅持。

茲將其主要內容說明二的全文引述如下:「鑒於當前海峽兩岸互動交流日見頻繁,我國學者投稿中國大陸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或兩岸學者共同具名於國際學術期刊發表論文之例亦所在多有。為避免當前兩岸現存之政治分歧問題模糊學術焦點,本案建議只要不遭矮化,且兩岸對等,則似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如以學術機構名加「城市名」似即可,兩岸均同,但如對方堅持如“Beijing”之後加“China”,我則宜堅持 “Taipei”後加“Taiwan”,另我仍須注意延用我習慣用法,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之英文名稱須為「Taipei」、「Taichung」及「Kaohsiung」,不得為漢語拼音之「Taibei」、「Taizhong」及「Gaoxiong」等。」

試想,當對方堅持於“Beijing”之後加“China”,我方若只堅持於“Taipei”後加“Taiwan”,這並不符合「一中各表」啊!這更像「一中一台」的宣示吧?但台灣是個國家名稱嗎?答案自然不是—因此外交部才說「似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

但當對方堅持在“Beijing”之後出現國家名稱“China”之時,我方竟然放棄並列自己的國家名稱(例如“ROC”),如此作法真的沒有矮化自己的國格與人格嗎?有達到兩岸對等的要求嗎?中華民國的國民(參見《台北和約》第十條)真的可以不必拘泥於必須在論文中並列雙方的國家名稱嗎?

外交部似已從ECFA簽約雙方名稱的對等並呈作法開始倒退,由原本不表各自的「一中」(只表海基、海協)之作法,變成只表北京的“China”一中、不表台北的“ROC”一中;為此,這只外交部的公文似宣告著北京的「一中原則」正式跨入自然、工程、人文、社會等科學學術領域的開始。進一步,讀者自可反思先前的ECFA簽約過程中,中國的「一中原則」所扮演的角色了(為此,中國商務部副部長高虎城在簽約後曾明白表示ECFA是在一中原則下,兩岸簽署的一個不涉及主權協議)。

當然我們也需注意,外交部只有在「城市名」的拼音堅持須延用我方習慣用法,其餘則多處出現”似”與”宜”等字眼,故令這種放棄「一中各表」的說法變成只是外交部的初步建議,最後的決定責任回到本來就有疑義的國科會,而國科會又把未解的問題(及外交部的回覆訊息)轉發給位階更低的民間或政府學術單位自行決定,讓「兩岸」的學術單位去自行折衝、進行弱肉強食的競逐,至此,原來單純的學術焦點恐反將更加模糊吧!

台灣人民以及其子孫在《台北和約》第十條被視為中華民國國民(因此而被視為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據此衍變至今的中華民國民選政府,在其對外折衝時,卻無法堅持與保護其多數國民常用以自我肯認的中華民國國格,反要其國民似可不必拘泥必須在論文中臚列國家名稱;果真如此,台灣人民似也可以不必自陷或拘泥於業已被日本宣布失效的《台北和約》所賦予之中華民國國民資格了吧!(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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