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拿醫師開刀 太政治

█ 賴佑哲

台中市以衛生局局長為首召開的醫師懲戒委員會做成決議,以十二位醫師有違背醫學倫理情事,將最嚴重者予以廢照一年處分。筆者願意對該案之各項錯誤提出質疑,就教醫師法律專家和醫療倫理學界前輩高見。

一、管轄機關錯誤。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懲戒事件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林進興醫師之登記主管機關係高雄市衛生局,雖台中市衛生局局長認為移付懲戒係行為地之主管機關權責,因法條未有明確規定固有爭議,而能否移付台中市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更有疑問。

二、違背人權之錯誤。醫師法第二十五之二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而本案依報載,自所謂記者會事實發生日起至懲戒日僅僅八天,即做出懲戒決議,顯然並沒有給予足夠之時間。

三、事實認定錯誤。該處罰係依據認定林進興醫師等有違反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情事。然所謂醫師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係規範醫師在「執行業務」之時有違背醫學倫理之情形。本案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邀請醫師參加評論,不應認為係該等醫師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四、法條適用錯誤。台中市醫懲會欲懲戒對該項記者會之相關醫師,如違反醫師法屬實,也應該適用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即「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台中市欲懲戒對該項記者會之相關醫師,應該先確認所謂病歷是否真實,則應等待司法判決結果。否則台中市衛生局和醫懲會不僅演一場鬧劇,更嚴重傷害民主法治精神。

筆者從事醫院管理多年,特提出以上質疑供醫界和民眾參考,算是對台中市衛生局以及台中市醫師懲戒委員會對醫師專業的不專重感到遺憾,也希望高雄市醫師公會和高雄市衛生局能堅持民主法治,捍衛會員權益和人權,不予理會該項懲戒決議,以免讓自己淪為無知的幫兇。

(作者為大學醫事法和醫療倫理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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