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往生互助會 該管一管了

◎ 羅俊瑋

又見媒體報導,有人涉嫌藉往生互助會等組織吸金。類似之保險經濟犯罪案件,主觀機關實應重視處理。

就往生互助會近年之所以得於中南部大張旗鼓之運作,其或可凸顯近年中南部地區經濟情勢不利之現狀。國內社會福利制度之不盡健全,社會資源分配不均,以近日公務人員可獲取百分之十八之優惠存款利率、所得替代率超越百分之九十之爭議,適足以凸顯此等社會未盡正義、不公平之現狀。就經濟情況較為不佳之百姓而言,其無力購買相關保險藉以分散其人身之各項不利風險,其僅得以循此途徑,藉以尋求其後事處理之保障。或有謂現今政府開辦國民年金應可解決民眾老年經濟之困境。然而從各項資訊中可以得知,就國民年金亦有相當人數經濟不佳之民眾,難以負擔相關之費用。且按新近政府又再宣稱就國民年金之費用加以調漲,其將對此等民眾造成雪上加霜更為嚴峻之情勢。

再而往生互助會之亂象並非今日新興之問題,其存在已有相當之時日,然並未見相關保險監理機關就此有更進一步之主動作為加以查察,實乃行政之怠惰。蓋往生互助會大致以社團形式成立,因未有任何行政機關就其運作、資金保管與運用加以監督管理,因此一旦負責人將所收取之「互助金」挪用,其將造成國內經濟情勢之亂象。又加入往生互助會之成員,據筆者觀察通常係屬經濟較為弱勢之民眾,如發生上述情事,將對其造成嚴重之傷害。

因此本文建議,金管會實應確實對此亂象,結合司法等機關之力量加以處理。政府亦應對於國內弱勢族群之老年經濟安全問題妥適處理,將國家資源為合理之分配,避免過度集中於某一社會階層,致成不正義、不公平之現象。筆者即曾於2005年1月於「法令月刊」發表「保險監理之開端─何謂類似保險?」乙文,針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自第九號刑事判決加以討論。該案即為對於往生互助會之案件經由法院裁判者,然本案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此犯罪加以起訴,並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有罪,然於二審時卻遭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加以廢棄有罪之判決。觀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之判決,其或係對於保險法規定之保險意義與此種非法情況所造成之結果未有精確之認知所致,誠屬令人遺憾。在此呼籲政府主管機關應正視此一嚴重之經濟脫序問題。(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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