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郎
一支年份記錄為二○○四的錄影帶,可以拿來作為二○○五年事件的指控證據,的確滑天下之大稽!造假手法如此粗糙,不禁讓人回想起當年劉文雄立委等人持著「匯款單據」,指控李前總統在當年八月六日星期日匯款的造假抹黑手法。
這種明顯以不實言論及「他法」,意圖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的手段,不知道是否已經違反了選罷法第九十二條?也不知道檢調單位是否會像處理「林一方」般的前往搜索?尚未發行的光碟,有罪?公然散佈造假的錄影帶,沒事?這麼明顯的「雙重標準式的選擇性辦案」,實在也很難不讓人合理懷疑「現代警總」是否已經復辟?
還有一群立委可以公然到板橋地檢署施壓,想越權指揮辦案,這種撈過界的惡行,難道選民真的無法也不願意給予制裁?民選授權的代議士竟然可以濫權如此,也算是台灣新奇蹟了。
(作者為網路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