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雙重標準看置入

◎ 張嘉玲

二月廿六日NCC即發函給年代綜合台,告知許可年代綜合台換照,但屬於有條件換照。並依當時決議,若換照日起一年內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或換照日起六個月內節目首播率未達四十%,將予撤照。近日NCC因年代綜合台廣告與節目區隔不清,置入性行銷過於嚴重,NCC決議予以撤照,並開罰二一○萬元,這也是NCC首次撤銷衛星頻道業者執照。

NCC對於廣告置入,予以撤銷執照,不免讓人有雙重標準的感受。難道置入商品有錯,政令宣導就無罪嗎?若是依照《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來看,不只是年代綜合台,幾乎所有頻道中的所有節目都將面臨撤照處分。

所以,主管機關應建立一套更完善的制度,綜合之前的判例資料庫,讓經營者有套標準可循,並彈性修正相關法律條文,日後發生問題也可以有所依據而裁罰。另一方面也必須將節目類型做分類,因為不同類型的節目其產品訊息豐富度也會有所不同,其標準規範也因事而異,相信這不僅可以維護保護電視台的製播權,同時也可以保障社會大眾的收看權益。

(作者為台北大學企管系學生)

◎ 黃瑞麟

筆者曾跑了幾年的業配新聞,日前結束某個才升格五都的大縣置入性行銷節目,以及文建會、農委會的專案。這些所謂政府政令宣導的置入性行銷,堂而皇之,可以出現在電子媒體上,NCC也不會干涉,卻禁止電視台播出民營公司的置入性行銷節目,根本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案例。

業配新聞不一定全然不可取,如果是推廣為期一個月以上的宣傳活動,例如:東港鮪魚季、新社花海、台北市購物節,這種促進全國民眾到該地觀光消費的活動,即使是私人企業出資,也有必要讓業者在媒體宣傳與推廣,否則,地方如何吸引人潮觀光?

筆者希望NCC尺度放寬些,而不是手持尚方寶劍,說斬就斬。與其將年代綜合台撤照,不如以記點方式,規範媒體的製播方向。否則,不管台灣電子或平面媒體,可是生存不易,到最後,一家家倒閉,NCC也不需要存在了!(作者為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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