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周占春被起訴的針對性

◎余敏長

檢察官起訴周占春法官,過程係先由海巡署接獲檢舉查獲盧俊華種植及販賣二級毒品大麻,經海巡署將檢舉人代號之匿名筆錄及「真實姓名對照表」裝入信封後黏貼彌封,報請檢察官向值日法官周占春核准搜索,檢察官再偵結本案起訴。於周占春核發搜索票後,因未將檢舉人身分資料彌封,簽名蓋章註明密封日期,即將聲搜案卷交書記官,檢察官偵結起訴後,台北地院法官承審時,書記官均未注意未彌封逕併入卷,而認周占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下稱細則)、「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二點」(下稱要點)等規定,構成「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查細則係規定各查緝機關、單位受理毒品案件之檢舉時,....對檢舉人之姓名應絕對保守秘密,並切實保障其安全。如有洩漏消息....,均應依法嚴辦。按刑事法規如未於法條上標明「過失」,應認為僅限縮於「故意」始有處罰,故此條之「洩漏」,應指故意洩漏而言;而本條規定係除海巡署或調查局等偵查輔助機關外,包括檢察機關在內各查緝機關及單位,均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又要點規定法院於受理刑事案件時,對於檢舉人資料,應嚴予保密,偵查卷啟封閱畢後,應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此條規定重點在強調法官之保密義務,僅另規定保密之方法以彌封行之,上開二規定均表示接觸密封卷證之檢察官、法官或書記官,均有保密義務上位要求。

依前述保密卷證流通過程,周占春法官未彌封卷證時,該案件尚在偵查中,故周占春核發搜索票後仍應將卷證交還承辦檢察官偵結起訴,故接觸未彌封之保密卷證,除海巡署及周占春外,尚包括偵辦該案之檢察官、審理之法官(如案件到最高法院始行確定,應包括第1至3審法官)及所屬之書記官,於偵查發動迄一審審理檢舉人曝光為止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周法官係僅為搜索票核發之程序審理值日法官,較之實質偵辦及審理之檢察官或法官,比重應屬輕微,然周占春法官交還卷證予原偵辦檢察官後,該偵辦檢察官如發現未彌封,仍應將卷證彌封;縱仍未彌封,於起訴後卷證送交審理法官時,審理法官亦應將卷證彌封後再交由律師閱卷,故與卷證接觸之偵辦檢察官或審理之法官,亦未盡到保密之責而有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問題,先不論周占春法官係過失而非故意,與檢察官起訴周法官違反細則之意旨已有不符,僅以檢察官竟起訴輕微程序審理之周占春,其餘涉及實質偵查或審理之法官仍有過失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可能,均能倖免於被起訴而無事,要說檢察官起訴沒有針對性,誰人能信?檢察機關從過去辦綠不辦藍之譏,到此次任由藍色恐怖瀰漫司法機關,皇后貞操能不被懷疑嗎?許水德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一語中的!(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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