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十分之三的道德

◎ 羅俊瑋

據新聞報導有財經法律系大學畢業生拾得遺失物,並依據民法之規定要求拾得物價值十分之三報酬。有認為該財經法律系大學畢業生之行為很誇張,該校財經法律系主任甚而發新聞稿加以澄清事件之來龍去脈。

本案或可就法與情理兩方面分別觀之,於法律而言,拾得遺失物請求十分之三之報酬,係主張其法律上所規定之權利。法律規定之權利,人民依據法律行使,適足以說明現代社會為法治社會之觀念已獲得落實。進而以經濟學之觀點而論,錢財遺失後拾得人若將其據為己有而未返還,則遺失人所失去者為全部。而按現今法律之規定,遺失人於拾得人主張十分之三報酬後,其最少仍可取回十分之七之遺失物。兩者相較,現行民法之規定仍為可行者,其仍為最具經濟上之效益者。

當然,本案於情理而言,或有可爭議之處。然法律為最低標準之道德,當然法律與高標準之道德相符為最理想之狀態,然此理想之狀態必待社會有此共同之認知後,方得加以實現。更重要者,如社會大眾對於拾得遺失物不應請求報酬有共識,則立法院應將相關法律加以修改。否則,行使法律所規定之權利,卻遭眼睛只有錢之猛烈批評,似有斟酌之餘地。

(作者為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 陳永祥

拾金不昧是有道德的表現;物歸原主而不要求報酬,更是具有崇高道德,甚值表揚!反之,若拾得遺失物後據為己有,除受有道德及良心上之譴責外,更有可能須負侵占遺失物之刑責。拾得人若已為民法規定之招領、報告行為,依法拾得人本得請求不超過十分之三之報酬,此乃法律為獎勵善行所為之規定,至於拾得人是否請求,則屬個人自由。

對於具有高道德之人,縱法律規定不得請求報酬,渠等仍會物歸原主;就利慾薰心之人,即便法律規定得請求十分之九,其依然逕據為己有;而具有普通道德之一般人,倘法律對其善舉予以鼓勵,加強其拾金不昧之意願,調和拾得人與遺失人之利益,有何不可?

個案正義固然重要,然而亦不可因此忽視其「副作用」,即吾人應避免因過度譴責要求報酬之行為而導致嗣後拾得人乾脆不送交招領,此時遺失人所受之損害反而更大!(作者為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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