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台灣的面板消費者權益呢?

巫昆霖

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與司法部就LCD面板廠商聯合行為作出處分之後,歐盟委員會亦於近日對於同一事件加以處分,我國廠商亦名列其中。姑且將本案中所涉及競爭法的相關爭點置於一旁,假設聯合行為合意的確存在,而廠商實際上亦依循該合意,就面板價格相互不為競爭,終局而言受有損害的人不僅僅是遠在他方的美國、歐盟的消費者,臺灣民眾當然亦是聯合行為的受害者之一。那麼,我國競爭法的主管機關,是否亦應追隨美國與歐盟的步伐,而對涉案的韓國以及我國廠商加以開鍘?

我國公平交易法「先行政後司法」的制度下,針對聯合行為的處罰,必需先由競爭法的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聯合行為加以處分,要求廠商於一定期限內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若廠商逾期未停止,或於停止後故態復萌,則司法機關此時方有介入調查的空間。在我國制度下,司法機關受到上述制度的限制,無法如同美國司法部般,積極針對廠商限制競爭的行為加以調查並且起訴,僅能消極等待公平會處分後再視個案情形加以介入;然而,檢視我國公平會歷來針對聯合行為所作出的處分案件數,與不實廣告處分案件數相比,實屬寥寥無幾,此或肇因於公平會的行政人力有限,抑或針對聯合行為的執法經驗不足,因此新任公平會主委於上任之際,亦曾宣示將推動「寬恕政策」,以求消弭跨國限制競爭行為。「寬恕政策」在競爭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在於策動參與聯合行為的廠商窩裡反,使得主管機關能取得聯合行為的證據,並得就其他涉案事業開罰,而此亦是為何此次韓國LCD廠商得以不受裁罰的原因。

價格聯合行為對於市場競爭的重大惡質性,已是產官學界的共識。即便採取自由主義的芝加哥學派,對於水平聯合行為亦主張管制,避免廠商間不為競爭而好整以暇地賺取超額利潤。如此一來,考量國際性的聯合行為影響範圍遍及全球,其限制競爭的效果當然亦會反應於我國市場,則於美國、歐盟二大經濟體皆對渉案事業加以裁罰後,身為我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公平會,是否適宜視若無睹?尤其,當歐盟調查指出廠商進行會談地點泰半位於臺灣時,則聯合行為發生地亦位於我國,更強化了我國司法就系爭案件具有審判權的法律基礎。

或有認為涉案廠商多為我國事業,行政機關予以處分不啻雪上加霜;然而公平交易法所欲保護者實為競爭秩序,而非維護於市場中從事競爭的「事業」,況且各面板廠商皆為民營事業,實難認為政府負有義務就其商業行為負責。因此,針對事業從事跨國聯合,我國公平會實為責無旁貸,仍應善盡其競爭主管機關之責,就聯合行為的相關證據加以深入調查,並依實際情形予以處分,而非坐壁上觀,屢屢就我國廠商涉及國際聯合行為於報章雜誌上高談闊論,渾然忘卻其亦身為競爭法主管機關之責任。(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博士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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