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隱私?瞞眾?

◎ 戴正德

病人的病歷隱私權是醫學倫理中重要的強調之一,以敬重病人自主的尊嚴確保病人病歷的隱私。但當一個人變成公眾人物對社會秩序與和諧負有責任,或對他人的生命安全有潛在性之威脅時,醫學倫理對病人隱私權的保護並非沒有例外。換句話說,醫學倫理在現今消費主義社會裡面,已變成一種相對的教導而非絕對的戒律。比方說,一位飛行員若有潛在的疾病,不論心臟病或其他宿疾有隨時發作失去能力的可能時,檢查它的醫生就不能因對病人隱私權的保障而拒絕透露其病情給相關當局。醫療法雖也有規範,但法律是最低的倫理標準,醫學倫理的精神是超乎法律的,雖然人民大眾通常會以法律的條文為判斷之依歸,但醫學倫理應有更高之情操。台灣的醫學倫理以目前的發展有逐漸醫療法化的傾向。

連勝文的槍擊事件所受的傷害,治療他的台大醫院有沒有公布其病情與其受創槍傷的X光片給社會大眾的需要?如果他只是一位平凡公民,台大醫院當然不必,不過當連勝文的角色已不是一平民而是公眾人物,當其事件有危及社會和諧並可能造成政府信用破產,再而造成族群關係緊張並分裂時,則是否公布其相關病歷就不能只以一般的醫學倫理標準來衡量了。

美國加州在一九六九年有一個學生殺害一位女生的案例,這位學生曾向醫生暗示過該謀殺計畫,醫生後來因沒有適當的反應而被告失職。這也是醫學倫理上的兩難。不過歷史上公眾人物現在已不能再以「病人隱私」的理由來逃避對社會的責任。連家為台灣社會的和諧及排除疑慮,應同意台大公布連勝文的傷勢。

(作者為中山醫大醫學倫理講座教授,前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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