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亂包一通

◎ 鄭點

國道六號北山交流道塌陷,造成六名外勞死亡,而承包商竟然不知道這些外勞是從哪裡來的,連監造單位也不知道,還要問其他小包,主管機關、承包商、監造單位均難辭其咎。

政府採購法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至於所謂主要部分,則是「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另有明定,當依採購法之規定禁止得標廠商將契約轉包於其他非得標廠商時,必須將採購契約中之主要部分予以明定於契約內容,否則將易生轉包爭議。實務更常發生將工程契約拆解成許多部分,再分由其他分包廠商施作,而刻意規避轉包禁止之規定者。雖然立法完整,然在執行面上,政府機關之工程契約大多未明定主要部分為何,造成承包商有漏洞可鑽。

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工程會應強制將工程之主要部分予以明定於契約,更可依契約性質,如道路翻修重新鋪設柏油路面之工程契約,即可直接明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之比例,藉以防止得標廠商任意轉包;並註明違反禁止轉包之規定,除得解除或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請求損害賠償外,監造單位、得標廠商與施作廠商均應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作者為政府採購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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