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重點在是否戀童

◎ 張純吉

週六晚白玫瑰走上凱道,身為性侵害防治委員的筆者,欣見法官輕判兒童性侵犯議題獲得重視,但討論的重點皆聚焦在年齡與違反意願的法條文字,卻忽略了兒少性侵案中最重要的關鍵:加害人的再犯性與治療性,也就是加害人是否有戀童傾向。

這次引發爭議的是刑法二二二條與二二七條的法條競合問題。刑法二二七條原意是規範與未成年者「合意性交」的限制,通常也稱為「兩小無猜」條款,其中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其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須告訴乃論。在實務上常發現剛滿十八歲的男性與未滿十六或十四歲的女友合意性交而觸法,但有時法官會衡量雙方關係與實際狀況判緩刑;從性教育的觀點來看,他們需要的不是法律制裁而是教育的引導。若貿然修法,齊頭提高與未滿十四歲的人性交之刑度,實務上可能導致許多小情侶因為性教育不足,偷嘗禁果卻被處以重刑。

先進國家對於兒童性侵害多訂有相當嚴厲的法條,國內亦有刑法二二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主要是許多這類加害人有戀童癖的傾向,自己無法克制對於孩童的性衝動,日前出獄的許姓累犯即可能屬於這類個案。其中固著型戀童的個案,因為只會對性發育未成熟的孩童產生性衝動,所以常不斷再犯,刑後治療的效果也不彰,所以在部分國家甚至會採取終生監禁不得假釋的處罰。

兒少性侵爭議的重點,應在加害人是否屬於固著性戀童。這類個案加害的對象是性發育未成熟的孩童,國內孩童第二性徵的發育,大概落在八歲至十四歲間,個別差異極大;所以較合宜的作法,是讓法官更了解戀童癖與兒童發展的相關知識,藉由檢調單位的資料,綜合判斷加害人是否為戀童個案,再決定起訴的法條或判決的刑度,而非僅聚焦在年齡與違反意願的文字上打轉。

倘若法官僅著眼在法條的文字解釋,將來可能出現剛滿十八歲的高中生與十三歲的國中女友合意性交被判重刑,但十七歲的戀童癖多次誘騙六歲女童「合意」性交卻得免除其刑的荒謬現象。筆者認為要以法律保障兒童的身體自主權,刑法二二二條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足夠,無須另外修法或釋憲,關鍵在提升法官的專業知識與整體素養,並建立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作者為臨床心理師、新竹市性侵害防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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