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新聞自由 補充教材

█ 西區老二

聯合報日前刊登張作錦一篇文章提到,「這次TVBS事件,形成一次全民新聞自由教育運動」;那麼,以下或可作為補充教材:

一九七五年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otter Stewart及William J.Brennan, Jr.相繼提出「第四權理論」,說明新聞自由非但不等同於言論自由,也不只是附屬於言論自由的一種表達形式,復因其特殊的性質與功能,而應為獨立於言論自由之外的一項制度性、工具性權利。

一言以蔽之,新聞自由非為遂行個人理念、自我表現或單純傳達一己好惡而設,其目的乃是追求公益,尤其是健全民主程序等政治上的利益。因此,享有此項權利之適格者,係立於其新聞從業人員的身份而非個人地位;其次,與言論自由相比,當追求其他重大的公共利益的需求存在時,則較可容許對新聞自由之保障予以適當限制。

至於若站在憲法保障新聞自由之旨趣思考,耶魯法學院講座教授OwenM. Fiss在《言論自由的反諷,The Irony Of Free Speech》書中說,假使政府對所有言論均予以放任不加任何干涉,則佔據政治力或經濟力優勢的強者所操縱的主流輿論,勢必壓倒甚至淹沒弱者的聲音,造成弱者愈弱的「沈寂化效應」。

Fiss亦指出,美國聯邦憲法第一增補條款的真正含義,並不意味政府不能採取積極的措施增進言論自由,包括「牽制」一部份人的發言音量,以俾「把揚聲器交到弱勢者手中」。

Fiss的見解,與第四權理論有若干嵌合之處,都論辯了管制新聞自由之正當性。特別是當人民迫切感受到新聞媒體日趨「資本集中化、市場壟斷化、內容庸俗化、輿論工具化」後,政府必須轉變角色,由「自由的天敵」成為「自由的朋友」,將揚聲器─也就是言論的武器─公平分配給相對於媒體經營者而弱的新聞工作者、相對於資本集團而弱的小眾傳媒、相對於媒體而弱的一般民眾、相對於多數族群而弱的少數族群。

再進一步,如果說媒體變成一種反民主的力量,不知道張先生以為如何?這是一九九九年引起廣泛討論的「Rich Media, Poor Democracy」這本書的重點之一。

兩年前「臺灣主要報紙新聞定期評鑑」案,也曾掀起一波「全民新聞自由教育運動」;這次TVBS事件,學界對於新聞自由在企業經營媒體造成的質變多作壁上觀,將合理管制的新思維視為畏途,所謂「全民新聞自由教育運動」,似乎一直還沒下課!(作者為批踢踢media-chaos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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