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文化多樣 傳播自主

■ 楊長鎮

今年十月二十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正式通過《保護和促進文化內容、藝術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這項以法國和加拿大為主催力量的公約,主旨在保障世界文化發展的多樣性,包括地方、族群、國家和國際等不同層面。公約認定文化、藝術相關的產品、活動和服務有其獨特的價值,並不同於一般商品,因此,各國有權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文化內容和藝術形式表達的多樣性。關於文化藝術商品、服務的國際流通問題,已經從全球自由化轉向多樣性保護,這是值得注意的發展。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和其他傳播法令,幾乎都是在國民黨執政時代所訂定。早年的廣電法制以政府管制為主,文化藝術的傳播基本上被視為意識形態再生產機制,而不是自由商品。在台灣民主化過程中,當時在野的民進黨由於強調對抗政府威權操控,因此,對傳播法制改革的問題意識集中在去管制、開放、自由化。衛廣法、有線電視法就是在這種民主自由化背景下誕生。而與傳媒財團掛勾較深的當時執政黨國民黨在民主化大勢下,也傾向於有利於資本家的自由市場方向,兩黨之間乃形成某種微妙而弔詭的「基本共識」。我們可以說,衛廣法關於外資間接投資規定之所以充滿了折衷、兩可的歧義,就是這種氣氛的產物。

因此,TVBS資本爭議應該轉向通案處理,並在整體文化傳播市場政策的問題空間中來討論。作為一個歷經重重殖民的新興國家,我們對文化主體性的思考,必須從以往「反抗內部殖民」的相對有限範圍,進一步發展到對中國文化帝國主義和歐美日文化帝國主義的批判反省。海洋國家台灣如何在文化的開放成長與主體維護之間維持平衡,最尖銳的課題就在電子傳媒市場政策上。這個課題不但牽涉到外國投資媒體事業,也牽涉到外國製作節目、外國傳播工作者進入市場等多重複雜面向。盼望關心台灣文化主體性和傳播市場自主性的相關業者、從業者、研究者和社會大眾拋開TVBS圈套,因為,這絕對是文化多樣性問題,是傳播自主性問題,而不是新聞自由問題。

(作者為族群文化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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