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人傑
「政府採購法」是依法行政的規定,總務承辦擬定制式合約與開標流程,多屬既定行政程序。標的物的品質規格、履約時限、驗收條件、必須會簽技術部門或需求單位,經市場調查後擬訂初步底價。分層表象似乎完善,但是合約書標的物應妥善查證慎防疏漏。採購需求部門承辦若擬出偏高建議底價,程序上最少經過三個部門與主管層層核定,最終底價是機關首長核封。
新生高花價與使用瑕疵黏著劑爆出弊案,兩件案子都不是尖端科技或獨家產品,市場行情並非難以詢價。既然流程最少經過三個部門查核會簽,承包商得標價位與市價落差懸殊,市府失職疏失顯然難辭其咎!(作者為工程師,公務員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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