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ECFA需要FTA條款

◎ 李慶烈

中國商務部兩位副部長高虎城及姜增偉分別表示:ECFA是在「一個中國和九二共識前提下」的安排;至於就台灣與其他國家洽簽FTA一事,「在不違反九二共識下,可以透過兩岸協商,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意思是台灣已因ECFA而失去洽簽FTA的自主權。

上述兩位中國官員的發言不足為奇,這本就是中國一貫的態度,但其「說法」恐已被ECFA落實,根本原因乃在於目前的ECFA版本,欠缺一個聲明雙方各自洽簽FTA權力「不受影響」的條款。不難設想,在ECFA通過後不久,當台灣與中國各自援引目前的ECFA版本為佐證,去向各國遊說能否單獨和台灣洽簽FTA時,台灣將面對的處境與苦果。

為此,筆者建議一個合理正當的ECFA中必須加入一FTA權力條款,該條款載明:「雙方各自與其他WTO會員國間擬協商、協商及簽署FTA的任何權力與利益不受影響。」

特別值得強調的是,此條款並未要中國表達許可或承諾台灣有簽署FTA的權力(因這本是台灣原有的權力,不需他人置喙);也不要求中國表達尊重此一權力(因這得取決於中國的態度);甚至也不要求中國承諾於台灣實行此一權力時不會進行干擾、阻礙(中國可持續其原來作為,不求其改變)。台灣只需堅持於文本中呈現出雙方各自的「原有權力不受影響」即可,不加多也不減少,毋需中國讓利;很難想像馬政府的談判官員連這點也沒做到。

很明顯的,目前出爐的ECFA,並未能維護台灣洽簽FTA的自主權,日後台灣為了其後續FTA的簽訂,恐將只能聽任/順應簽約當事國的要求、乖乖接受「一個中國」的前提與安排;然而,如此的ECFA/FTA已明顯和台灣的主體性/主權問題掛勾,不再是馬政府謊稱的單純民生經濟議題;試問,如此的ECFA如何能不經台灣人民公投?

(作者為淡江大學電機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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