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依法論法 撤銷大埔農地徵收

◎ 余敏長

報載,苗栗縣府徵收大埔基地案,係97年3月都計案公告期間,鴻海旗下群創光電因規畫八.五代線,向縣府提出5000億元投資意向書,陳情將23公頃「園區事業專區」擴大至28公頃,內政部都委會旋於次月審定通過。嗣奇美電子、群創光電、統寶光電合併為新奇美電子,原群創規畫八.五代線由「新奇美」接收,新奇美電子遂表明已無另覓生產基地需求,果爾,徵收必要性仍存在乎?

政府強徵人民土地,係侵犯人民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故徵收範圍,須以事業必須者為限,不僅見諸於土地法第208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其法律位階更可上綱至憲法層次。大法官釋字第409號即謂:人民之財產權應受國家保障,惟國家因公用需要得依法限制人民土地所有權或取得人民之土地,此觀憲法第23條及第1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土地法第208條第9款(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係就徵收土地之目的及用途所為之概括規定,但並非謂合於上述目的及用途者,即可任意實施徵收,仍應受土地法相關規定及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比例原則之限制。參考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規定,徵收土地於不妨礙徵收目的之範圍內,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可見徵收必要性在比例原則規範下,徵收土地之範圍,至少須符合「最少損失」「耕地避免」原則,換言之,需要多少土地就徵收多少土地,不要超過興辦事業需要範圍,且非必要不徵收耕地。

縣府強徵大埔農地,以其事後鴨霸、蠻橫破壞農作物違法強取民地手段觀之,其劃定徵收範圍時有無考量耕地避免原則,誠屬可疑;而新奇美電子既講明已無基地需求,在最少損失原則下,多出5公頃土地,應不符必要性原則;而原23公頃土地,亦應檢討是否仍存在徵收之必要,即考量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5款「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或「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撤銷徵收要件,從而,如需用土地人怠於依同條例第49、50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撤銷徵收申請,農民得依前開原則,參酌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5款規定,向縣府請求撤銷徵收;如縣府審查不符撤銷要件,農民得向內政部請求撤銷,如審議符合規定內政部逕予撤銷後,因報載大埔抗爭農民多拒領補徵收償費而經縣府提存法院,則依同條例第51條第4項,即應由縣府逕至法院領取後,將土地發還大埔農民。

這兩天大埔農民夜宿凱道十二小時抗議,換來總統府兩分鐘敷衍似的接見,苗栗縣府得悉新奇美不再需求用地後,仍不願檢討情事變更於整體徵收計畫之合法性,上位者的傲慢,一路走來,始終如一,這樣的政府,人民還期待嗎?(作者現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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