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ECFA爭端解決程序 風險極大

◎ 青山

閱覽經濟部於網站上所公布之正體中文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全文及附件,深為台灣的各項權益將因該協議明顯對於處理爭端解決程序之不明確,使台灣未來可能招致嚴重之損失,感到憂心。

觀現今世界各主要自由經濟國家多以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或投資保障協定(BIT)等,透過降低關稅及相關非關稅障礙與消除不合理之投資待遇,來達到促進貿易及吸引外國人投資進而活絡經濟之目的。各國所簽訂之FTA或BIT協定,為大幅降低協定於生效後執行時對關係人之不確定性,皆對爭端解決之程序,訂有詳細之條文內容。例如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就以跨章以上之篇幅詳敘爭端解決程序,舉凡爭端解決小組成員之產生、各程序時程及締約國可採取之作法等等皆明確予規範;另各貿易大國,如美國所簽訂之BIT,更以約三分之一的篇幅,明列倘遇爭端時,締約國及投資人等要如何依循處理。惟觀ECFA,僅略以如第十條「…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及「…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等模糊簡單之方式帶過。

不明確之爭端解決程序,對於經濟規模較小且依賴出口較無彈性之一方如台灣,當存有極大之風險。未來倘此ECFA一旦生效,中國若依ECFA第九條之例外原則,以對我方就某些商品(例如ECFA草案附件一之早期收穫清單內之石化衍生產品、紡織材料或機械等相關產品)將實施進口限制之主張,換取我方於ECFA下之子協議(如服務貿易、投資等協議或甚至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設立)或其他方面之讓步,屆時我方該如何以對?還是只能投訴WTO?若是投訴WTO,還不如利用此時機好好地修改強化ECFA草約爭端解決之內容,不知我國的主管單位有沒有想到過?

(作者任職公部門涉外投資談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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