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關於特赦的法律問題

◎ 吳景欽

據傳總統蔡英文,將於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引發贊成與反對之聲音。撇開政治上紛擾,就算蔡總統特赦,仍有法律問題存在。

根據赦免法第三條,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只能免除其刑之執行,僅有在情節特殊下,才得以使罪刑之宣告,同為無效。故過往特赦,大多以免除刑為原則,但因罪仍存在,若行使特赦之因,乃在糾正不義判決,即冤罪,則當事人仍得依賴非常上訴或再審,才足以洗刷清白。如原住民王光祿為母狩獵,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雖被蔡總統特赦,卻仍得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才獲判無罪確定。

而若罪與刑同為特赦,也會有問題。如在一九八五年被誣指為銀樓搶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的蘇炳坤,於二○○○年經陳前總統特赦,即是罪刑同免的型態。惟也因此造成其聲請再審與冤獄賠償被駁回,直至二○一九年才真正被法院所平反。

至於對陳前總統之特赦,最大的問題,即是其效力是否包括未確定的案件。因依赦免法第三條,並無如赦免法第二條,即大赦之效力,除已受罪刑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外,也包括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之規定。雖赦免法第三條,對於行使特赦的要件與範圍並無明文,則關於適用的對象,似也無法排除尚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只是若真對陳前總統的特赦,及於尚未確定案件,就等同是以總統權取代司法權,更屬有罪推定,勢必引起政治波瀾。

故對陳前總統,蔡總統就只能針對已判決確定之案件,來為免刑之特赦。只是在陳前總統的案件裡,還有沒收問題。因二○一六年以後,沒收才成為獨立的制裁手段,在此之前,沒收乃屬於從刑,即屬於刑罰之一部分。故若為免除刑之執行之特赦,則在陳前總統已確定判決之當時,沒收亦屬刑罰之範疇,將之排除於特赦外,恐就要有更強的正當化理由。

更值思考的是,若特赦,不僅是展現總統的恩惠,更在個案不正義的糾正,則對於現行卅七位死刑犯,到底有無誤判之可能,無論是將卸任的蔡總統、還是將上任的賴總統,恐都得正視這個問題。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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