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司法大掃除-2

◎ 黃帝穎

法官「知法犯法」,是人民所無法容忍的,但為何司法官素質不佳,乃至裁判效率低落與品質惡劣等問題未能解決,原因即出在現行制度,法官是「終身職」保障,壞法官無法淘汰,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

司法院自一九八八年即著手制定法官法草案,所召集之會議不下百次,但在二○○七年送至立法院完成二讀卻遭國民黨立委擋下後,草案至今仍未通過,也就是說,壞法官至今仍無法透過評鑑機制予以淘汰。

法官法功能之一,即建立制度化的法官評鑑,以公開評鑑的方式來監督法官品質,設計法官懲戒的制度來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以督促法官確實「依法審判」,杜絕恣意與苟且。在正常法治國家,公正且透明的監督機制,可防止國家權力的恣意濫行,而行使國家司法權的法官,也需要監督機制,才能確保審判不會「隨隨便便」甚至是「枉法裁判」,因此法官法的立法,可有效提升法官辦案品質及監督法官操守,也唯有透過有效的監督與制衡制度,才能「防微杜漸」,避免「法官收賄」醜聞再次發生。(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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