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消費券佔人民便宜

◎ 莊肖維

新竹市經營書店老婦人的二十一萬餘元逾期無法兌領的消費券案,經當事人向總統陳情後,財政部回覆老婦人表示,「結果一定會讓她滿意」、「在沒有辦法中找辦法」、「原則上將從寬處理」,讓筆者極為驚訝。因為立法院在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五日三讀完成「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時,附帶通過形同法律的四項決議,決議中的第四項即是「消費券營業人『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兌領」,其所授權訂定的相關兌付辦法亦是如此規定,顯已斷絕彈性裁量之空間。而且該特別條例訂有落日條款,施行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過了這個期限,母法失效,想修法也沒有法可以修了。

由於業務承辦關係,筆者曾於九十八年底積極為小額營業商家奔走爭取延長消費券兌付期限,無論是立法院幕僚單位或行政院、財政部皆異口同聲斬釘截鐵說「歉難辦理」,甚至還牽拖到會影響預決算的辦理時程及恐遭審計機關查核等等。結果,現在英明的總統苦民所苦,上面講的都不是問題,想「從寬處理」。筆者就等著財政部變魔術,看是新竹老婦被裝肖ㄟ,還是筆者被裝肖ㄟ。

新竹老婦的二十一萬元是該拿回,其餘三.三二億元未兌額也應該一併還給所有商家,不能佔人民的便宜。

(作者現任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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